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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虚虚实实话李政 (二) 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丑话说在前面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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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2-11-5 23:14 |阅读模式

虚虚实实话李政 (二) 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丑话说在前面之二)
作者:lazysinger
转自: 东健论坛  

李政每一出手经营服装事业, 便能获得成功, 从莎巴多尔, 到JFK牛仔裤, 再到莎路蔓, 他创立的无一不是大受消费者欢迎的品牌. 但是<<天桥>>中演绎的他的成功历程, 却并不是让每个人都心服口服的. 除了牛仔裤是借用庆琳的设计才能, 独立设计产品之外, 莎巴多尔和莎路曼都有些来路不明的嫌疑, 确切的说, 莎巴多尔是假冒, 莎路曼是抄袭. 李政的成功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 “吃苦耐劳” 之后的 “苦尽甘来”, 或闭门造车之后的突破, 而是他巧妙的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想别人不敢想, 做别人不敢做, 即如刘长鹤所说 “攻占夹缝市场”而获得的. 如果照本宣科地理解法律, 李政的行为确实象是不法的, 但是睁开眼睛看看中国及东南亚一带市场, 便能看到象莎巴多尔和莎路曼这样的产品遍地开花, 堂堂正正地占据着相当一部分市场份额, 李政的所作所为, 根本算不上是独树一帜. 既然黑格尔先生说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那就让我们来看看合理的存在是如何与法律打交道的.
让我们先看莎巴多尔, 这本是意大利的一个知名商标, 但是它很明显的并未在韩国被注册, 不然, 李政就不可能在韩国注册成功. 在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款里, 对商标的管理方法可以说早就形成了, 而且可以说管理的非常完善. 正因如此, 对于现在似乎融为一体的世界市场来说, 它又是孤立的, 封闭的, 不协调的, 以国家为界限的. 具体地说, 即使是世界知名品牌, 如果要在不同国家接受当地政府的法律保护, 它必须先在那些国家注册商标, 许多高档产品, 因为认为发展中国家消费水准低, 未打算进入其市场, 通常都没有在这些国家注册. 因此, 头脑灵活的商人, 即可利用其商标, 在本国注册, 利用人们崇拜国外名牌的心理, 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 所以从法律上说, 如果李政在注册莎巴多尔时, 并未提及它是意大利知名商标等背景资料, 他的 “莎巴多尔”可说是与意大利的 “莎巴多尔”毫不相干的产品. 从商标法来讲, 李政的莎巴多尔在韩国才是合法的商标, 即使日后意大利的正宗莎巴多尔诉诸法律, 要求正名, 李政的莎巴多尔顶多也就被认为是凑巧与正牌相似, 勒令停止使用, 不会有任何其它的损失. 李政正是利用了不同国家的市场差异, 获得了法律的支持. 从另一角度来看, 名牌产品对于假冒产品也抱着暧昧的态度, 因为名牌产品和假冒产品大多不是一个档次的产品, 不是处在相同的消费水平的竞争, 他们只有在自己的市场占有率受到威胁, 替代品将会带走大量顾客时才会采取法律手段. 莎巴多尔既然是意大利的老牌名牌, 想必是市场范围极小的高档产品, 而李政的莎巴多尔却是针对下层消费者的便宜产品, 而且又是在远在十万八千里的韩国当地市场销售, 所以即使意大利莎巴多尔有所耳闻, 也是不会追根究底的, 而它不追究, 就是网开一面. 象在高速公路开车, 人人超过了法定的最高时速, 但如果拿不到警察的罚单, 谁也不会认为自己违法犯法, 因为第一, 法不责众, 如果众人都犯了法, 那等于谁也没有犯法, 第二, 法是死的, 书面的, 文字的, 漏洞百出的, 一成不变的, 而人是活的, 千变万化的. 怎样曲径通幽, 绕道而行, 寻找法律的漏洞, 发现灰色地带, 正是许多聪明人能够成功的地方. 法律的健全是需要时间的, 往往是后验的, 美国的税法, 从二百页增加到七百页, 是在法庭处理了数十万个案件之后逐渐形成和完善的. 亚洲国家采用的大陆法系, 法律条文往往是笼统的, 概念的, 缺乏细节的, 需要执法机构来解释和补充的. 但是如果连执法机构也不追究, 这些法就成为空洞无物的了. 所以莎巴多尔, 在注册上并没有法律的问题, 但它借用了意大利名牌进行宣传, 利用消费者喜爱外国产品的心理, 应属于宣传上的欺骗. 所以李政不怕法律来找麻烦, 反而不喜欢受到新闻报道的骚扰.
再谈莎路曼. 莎路曼被刘长鹤指责为是 “一些肮脏的勾当”, 但是莎路曼本身的概念却是很简单的. 即抄袭一些最流行的大众款式, 采用柔软性感巨有光泽的面料制作出来. 其面料采用的是东南的产品, 没有什么问题, 而款式, 就涉嫌抄袭. 韩国如果是WTO的签约国, 自然要保护知识产权. 但是除了设计师曾经注册过的设计图之外, 许多传统的大众化的款式早以成为后来者争相模仿的对象. 莎路曼不可能直接抄袭设计师的作品, 因为舞台上的衣服是不能穿在大街上的, 莎路曼的目标既然是流行大众, 就不会去模仿阳春白雪, 但它有否间接地抄袭呢? 我们写文章的人, 都听过 “天下文章一大抄”吧, 所用的都是众所周知的词汇, 但每人写出的文章却不同, 服装设计有何尝不是如此呢? 哪一个服装设计师敢说其设计里没有前人的影子.但是在细微的差别才显示出其与前人的不同之处. 实际上如果之将款式的抄袭, 那早以成为家常便饭.. 这也是为什么申请服装专利仅以款式而言是一件非常头疼的事. 我很庆幸<<天桥>>的作者找到了 “双重拉链牛仔裤”这样的例子, 因为逛遍牛仔裤市场, 很难发现有什么款式可以拿去申请专利的. 与款式相反, 面料倒是专利法经常保护的对象, 因为面料不仅有花色的组合, 更有材质的不同, 和生产过程的差异. 申请专利, 不仅可以保护花色, 更可保护其生产流程不被抄袭. 莎路曼用的是东南面料, 及大众流行款式, 应当没有法律问题. 刘长鹤对于莎路曼的批判, 应是与 “民族自尊心”有关, 而与法律无关.
为什么这些不合法但却合理的现象在亚洲国家普遍存在呢? 为什么象李政这样的人能够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呢? 除了执法不严以外, 我们还可看出, 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案, 同亚洲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及政治现实还是有相当的距离的. 知识产权法案产生于西方健全的法律体制之中, 成为最年轻的成员, 是西方法系维护其社会发展从资本竞争, 资源竞争进入到技术竞争时代的产物; 而亚洲许多国家在政治方面连最基本的民主政治, 三权分立的体制尚未建立, 在经济方面尚处在资本竞争的阶段, 对技术专利的认识尚且不足.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表面上是处于统一的世界市场, 前者急于向后者推销自己的产品, 但实际上各国各地区市场的差异还相当大, 后者的区域性的自给自足的市场消费水准与发达国家还有相当的距离, 因此, “保护知识产权”在概念上是正确的, 但在实际上却是 “只听楼梯响, 不见人下来”.

李政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除了抄袭和假冒以外, 还有他的两次放火, 在我看来, 第一次放火烧昌洞工厂, 是他被李彬所逼, 迫不得已的上策, 而第二次放火烧刘长鹤的服装车, 则是他被刘长鹤和庆琳关系所刺激, 在怒火中烧之下的不明之举, 而且后者确实会给李政带来法律上的麻烦.
资本主义国家能够正常运转, 在于它创造了一个稳定的经济制度, 和能够维持其游戏规则的法律制度. 法院每天受理的经济案大大多于刑事案, 说明经济纠纷更需要法律的裁决. 在一个法制的社会, 人人都应当遵纪守法, 即使有利益冲突, 金钱冲突, 也应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李政纵火昌洞工厂, 选择了偏离法律, 自我了断的方式, 他是自做聪明, 还是别无选择? 一个法制的社会, 有法律的条文固然重要, 但更重要的是, 要有执法公正. 如果执法不公, 法律就是一张废纸, 是只防君子, 不防小人的摆设. 执法公正, 首先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管是政商名流, 还是平民百姓, 都要一视同仁, 不能使用不同标准; 执法公正, 同时意味着要有足够的手段去侦查真相, 还真理的本来面目; 最后, 执法公正, 要求给被害者一个公道并弥补其经济损失. 而要执法公正, 又要有一个能够独立的, 不承受外界压力的, 不与其它的政治权位相关的司法体系, 这个司法体系不仅应以 “公正”为它的主要宗旨, 而且要在行政上, 人事上, 金钱上彻底脱离与政界, 商界的关系, 不仰人鼻息, 不看人眼色办事, 不因政治权力的移交而受影响, 拒绝金钱的腐蚀. 李政的JFK被李彬陷害一事, 表面上说是可以通过法律解决, 但即使他诉诸法律, 可以预见的结果也是不了了之. 因为我们可以看到, 在亚洲许多国家包括韩国, 所谓公正的执法机构并不存在, 大企业可以动用他们的金钱优势与政界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而执法系统的法院, 警察, 及检察系统又受到政界的控制, 没有完全独立的司法程序, 所以法院对于平民之间的纠纷或许可以做出判决, 但对于与富商, 政客相关的案件就总是讳莫忌深. 所以我们谈到法律, 不得不谈到大的法律环境. 为什么在亚洲国家行贿受贿是家常便饭, 而美国则没有那么多, 并不是美国人觉悟高, 而是因为在美国, 不需要行贿受贿, 一样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经营事业, 而在许多亚洲国家, 不行贿甚至拿不到一张开业执照, 受贿成为正常状态, 不行贿则不能办事. 据说在印度, 如果不行贿, 开通一个电话号码要一年的时间, 而 “找对正确的人”, 只需一个星期. 在这种情况下, 你谴责犯罪的人, 还是谴责使他们犯罪的人, 谴责那个虚有其表, 只许州官放火, 不许百姓点灯的制度? 法律不是道德, 不是求助于人的觉悟自动生效的, 法律是需要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来执行的, 当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的时候, 每一个公民自己就有了行使 “正义”的权利. 具体的例子就是一百年前的美国西部, 在执法体制尚未建立的前提下, 每一个人都是用自己手中的枪来维护正义的. 所以我认为, 昌洞工厂的放火, 不仅不是犯罪, 反而是李政为自己脱身想出的英明之举.
李政对于刘长鹤服装车的纵火, 是他在嫉妒之下的冲动举动, 或许可以从人情上原谅, 但仅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却是犯法行为, 我基本上不能同意李政投资的衣服, 是他的私有财产, 所以他有权利烧的说法. 李政是投资方, 但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应是合同关系, 应受合同法的保护, 一旦双方进入合同, 又没有任何附加条件, 被投资方欠李政的只是金钱, 而服装里因为已加入了刘长鹤的心血, 已有附加价值, 应属于刘长鹤的财产, 所以李政并没有合法权利去支配. 另外, 如果李政给钱时在合同里写明用服装做抵押, 他也可以被认为是服装的合法拥有者, 但是, 我们知道, 当裴贞淑代表李政借钱给刘时, 她并没有提出任何条件. 刘长鹤欠李政的只是金钱, 如果他没有按期还钱, 李政可以要求法院将刘的服装当成抵押品, 那时他才有服装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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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1-6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虚虚实实话李政 (二) 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丑话说在前面之二)

[这个贴子最后由qingliu在 2002/11/05 05:54pm 编辑]
; P1 O* c$ V5 k$ r9 n/ B7 H$ f& l% ?
感谢上了一次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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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1-6 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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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看过天桥的人看了这篇文章也能故事脉络了解清楚了!
      春日才看楊柳綠    秋風又見菊花黃
匿名  发表于 2002-11-6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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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希望米有那么多人觉得小政是坏人!
只希望米有那么多人觉得小政米有赵远均好滴说!
只希望可以有多一点滴人能理解小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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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1-6 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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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李政是个复杂的角色!
[img]http://www.cz88.net/ip/pic_1.aspx[/img] 最爱看韩剧!!!!!
匿名  发表于 2002-11-6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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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八喜欢啊
匿名  发表于 2002-11-6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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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的角色才更会吸引人不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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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1-6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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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也没有想象中那么复杂艰涩难懂拉,我在这上普法课之前不也认可小政吗?
匿名  发表于 2002-11-7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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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偶们啊!
就有一堆人觉得小政是坏人啊!
还有一些DG迷都八能接受小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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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1-7 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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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讲,李政可能不能说是一个好人
$ v, F" S+ R8 x6 B" C从人性的角度讲,李政绝对是一个有清有义有担当的男人+ N0 \3 S, u$ Y& [0 }4 Q
只希望能把李政放到他所处的环境中来认识他,不要绝对的说他是坏人, ]  L" q3 O( j" }6 V8 Q
李政所做的每一个不当的选择都是痛苦的选择,也是无奈的选择,更是逼不得已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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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1-8 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虚虚实实话李政 (二) 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丑话说在前面之二)

下面引用由小薰衣草2002/11/06 09:09pm 发表的内容:9 p! D2 E% R1 }1 C6 l5 s4 d
那是偶们啊!
3 c4 b0 s4 h4 [( O- H8 {& c$ D就有一堆人觉得小政是坏人啊!: m' [" ]6 G& x
还有一些DG迷都八能接受小政啊!
就像偶!
骏妮 有美 大大 棒棒哒组合棒棒哒剧 《恋爱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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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1-8 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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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好回去反省还好意思说?!
匿名  发表于 2002-11-8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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嘻嘻哈哈你又八是DG迷!
干嘛这么说啊!
匿名  发表于 2002-11-8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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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现在我对嘻哈是越来越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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