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上搜到的关于各国检查制度:(有些部分前面水晶已有贴过,随便看着玩玩吧,也许有助于对本剧里检察官职权责任的理解)
检察制度在各国都有所不同 ,比较典型的有三种 :
一种是英美法系的,有职业律师进行指控,就是在港片中出现很多的律政署,里面的主控官就是由政府聘用的职业律师担任。
一种是大陆法系的,就像韩国,这类检察官是刑警的一部分,案子首先送到检察官那里,然后由检察官决定要取哪些证据,如何取证,然后指挥刑警工作,最后由其出庭指控。这类如果韩片看的多的人,也可以通过韩片注意一下的。在这类国家检察官有很高的地位,但是也是任职的程序和条件都非常严格 。
还有一种就如我国,检察机关是独立的机关,行使着公诉、法律监督、已经反贪污反渎职犯罪等工作。
————————————————————————————————————
【韩国】检察机关及检察官职权简介:
韩国的政权结构是由行政、司法、立法所构成,检察机关附属于行政系统。在国家行政组织结构中,设有外交部、国防部、法务部等13个部,其中的法务部以其外厅的形式设立了检察厅,其所依据的法令是韩国政府组织法第29条、第33条规定的检察厅法。
一、韩国检察机关的组织构成:
韩国检察机关共有四个级别,即大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地方检察厅支厅。
1、大检察厅。大检察厅相当于我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大检察厅中,设有总务部、中央侦查部、刑事部、强力部、公安部、公判讼务部、监察部等部门。除了中央侦查部对重大案件直接进行侦查以外,其他部门一般只对下级部门的有关行政业务进行总结和制定计划。
2、高等检察厅。高等检察厅相当于我国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在汉城、釜山、大邱、光州、大田等5个城市里各设1个,在其属下一般设立两三个地方检察厅。高等检察厅没有对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权力,而仅有权对地方检察厅与支厅作出的免予起诉的决定、被害者不服而提出控告的案件,判断其决定的正确性。如果判断为不正确,可以向地方检察厅、支厅发出再侦查或提出起诉等命令。
3、地方检察厅。地方检察厅相当于我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全国共设有13个。地方检察厅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力,据统计,韩国二分之一的检事(检察官)在地方检察厅工作,并且负责对全国三分之二以上的案件进行调查,可以说,地方检察厅是韩国行使检察权的第一线主力机关。
4、地方检察厅支厅。支厅相当于我国的县、区级检察院,全国共设立了40个支厅。每个地方检察厅支厅管辖的区域往往与行政区域不对等,这是其主要特点。一个地方检察厅支厅一般管辖五六个区、郡,并且指挥五六个警察署,同时也负责对其管辖地区内的一切案件进行侦查。地方检察厅一般在行政业务(财政、人事)上指挥支厅,支厅虽隶属于地方检察厅,但在个案的侦查过程中,可以独立地做出决定。
——————————————————————
二、韩国检察机关的人员构成 (2006年数据):
韩国检察机关人员由检事长(检察长)、检事(检察员)、书记员、助理书记员、工勤人员等构成。目前,韩国共有检事长(检察长)40名,占检察机关人员总数的0.5%;检事(检察员)1000余名,占总数的13.3%;书记员2400名,占总数的32%;助理书记员1900名,占总数的26%;工勤人员2000余名,占总数的27%左右,总计人数7000余名。韩国检察机关的一切业务是以检事为中心展开的。在负责侦查的检事室里,一般以一名检事为中心,为其配备两名书记员、一名助理书记员、一名秘书。在侦查重要案件时,如果确有必要,检事可以向检事长请求增加书记员,甚至可以调用警察机关的人员。侦查以外的一般行政业务由干部书记员和其他书记员负责处理。
——————————————————————
三、韩国检察官的职权
根据法律规定,韩国检察机关实行检事(检察员)独任制原则。在韩国,对检事称为独任行政官厅,即检事一人所构成的行政官厅,其中心是检事对于自己所负责的案件,独立地进行调查与判断,独立作出决定,并且自己承担责任。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由一名主任检事负责处理,对嫌疑人的拘留与免予拘留、起诉与免予起诉的决定,都是由主任检事来决定的,而不是以检事长(检察长)或检察厅的名义作出的。如果主任检事与上司的意见不符时,上司只能向主任检事提出参考意见,而不能更改主任检事的决定。
根据韩国检察厅法第4条的规定,检察官有下列职权:①侦查犯罪,决定公诉;②指挥与监督对犯罪侦查的司法警察;③向法院请求法律的合理适用;④指挥与监督裁判的执行;⑤指挥与监督对国家为当事人或参加人的诉讼与行政诉讼的执行;⑥根据其他法令,具有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其他权力。
除了负责侦查犯罪案件以外,检事还负责该地区社会正义的实现,这也是其主要任务之一。在地方检察厅及以下的机构中,均设立了知识产权、环境、建筑、遗产、交通、森林、税务、经济、食品、医疗、防火、铁路、毒品等部门,检事按照分工,分管相应的案件,并且随时指挥警察机关与有关行政机关,对所负责领域实行集中管制。
————————————————————————
四、韩国检察机关的侦查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警察和海关、税务等34个特殊的调查机构具有侦查权,但是,韩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以及侦查终结的决定权只授予检察官,因此,警察和其他机关开展侦查(调查)时,必须在检察官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没有检察官的许可,任何侦查部门不能开展侦查或停止侦查。检察官在收到警察和其他调查机关的案件情况报告后,可以批示警察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警察或有关部门在依据检察官的批示完成侦查工作后,由检察官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起诉。
对于杀人、抢劫、诈骗等刑事案件,检事直接接受报案与控告后,认为有必要进行侦查的,交给警察机关,并指挥警察进行侦查,对于认定为案件性质严重,损失巨大的案件,如官员贪污、经济犯罪、有组织犯罪、环境污染、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等,检事可以直接进行侦查。按照韩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检事的侦查权涉及到全部侦查领域,因此,韩国人称检察官为“刑事犯罪侦查之王”。
——————————————————————
五、韩国检事的资格、等级与培训
在韩国,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与法官和律师相同,任何人如想成为检察官,必须先通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每次考试又分三次进行。第一次考试的内容是选择题,主要考宪法、民法、刑法、外语、经济学、文化史等八门课程,及格率一般为4%。第二次考试内容是论述题,只有通过第一次考试的人才有资格进行第二次考试,主要考宪法、行政法、商法、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等,通过率为30%左右。第三次考试是面试,这次考试再淘汰10至30名,最终只有500名(参加考试的1.5)通过考试。
即使通过司法考试,也不能立即成为法官、检事、律师。考试合格人员必须进入最高法院办的司法研修院完成两年的司法研修学习,在这两年中,要学习法官、检事、律师的全部业务。通过毕业考试后,根据本人的愿望与成绩,安排其为法官、检事或律师。法院、检察厅的书记员如想成为法官、检事,也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没有其他途径。全部初任检事都被分配到第一线侦查部门,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掌握业务方法。
韩国的检察官共有四个等级,即检察总长、高等检事长、检事长、检事。一名检事如想成为一名高级检事和首席检事,必须在低级职务上工作10年以上;高等检察厅的检事、部门首席检事以及地方检察厅和支厅的部门负责检事的任命,需要被任命的人员在上述部门工作5年以上。检察总长则需在高级检事和首席检事岗位上工作15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在1000余名检察官中,计有总检察长1名,高等检事长8名,检事长30名,其余均为检事。在地方检察厅,检事长是负责人,其下设若干名次长检事。在业务部门中,负责人称为部长,其下设首席检事、次席检事以及若干名检事。按规定,检察总长的退休年龄为65岁,其他各级别的检察官退休年龄为63岁。
——————————————————————
韩国检察官享有“特殊权力”:
在韩国,检察官流动很快,一般两年至三年要进行调换,主要原因在于韩国检察官权力很大。他们可以决定立案、发起和终止刑事调查、指挥司法警察工作,能适时撤销或改变控罪,连司法部长也无权干涉具体案件的侦查。
据介绍,韩国最高检察院的中央调查部门设有专门从事贪污案件调查的团队,他们在调查政府官员的贪污行为和重大经济丑闻案件中表现相当出色。
————————————————————
政治上的中立与司法上的独立 :
韩国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非常独立的。虽然司法部长在司法行政机关当中拥有至高无上的管理权,但也只能从整体上对检察官进行行政管理,却没有权力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情况指手画脚。
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官在调查的过程中可以指挥司法警察工作,并承担调查的一切责任。检察官有随时结束调查的权力,司法警察应迅速把所有的证据和相关文件提交给检察官。
同时,检察官在审判中的地位的安全性是有保证的。任何对由检察官起诉的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异议的,不能依据普通的行政审判或立法程序来解决,而只能由原检察机关向高级检察院提出上诉,并向最高检察院再次上诉,申请司法审查,上诉至宪法法院。
但是,检察官在任何时候都会在政治上保持中立,并且绝对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力。
——————————————————————
每位检察官都应独立行使权力
每一位检察官都会得到检察机关的授权,他应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
检察长有权指导和监督下属的检察官,但这种监督仅限于防止检察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犯错误和保持行使检察权的统一性。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只有检察官本人才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
为什么要保证检察官的独立性?原因有两个:一是要保证检察权的行使公正公平,就不能受到任何行政权力或者其他因素的干扰;二是检察权是国家行使惩罚权的体系当中必不可少的基础性重要环节,只有适当、迅速、坚决地执行了对案件的调查取证,才能保证整个审判过程顺利进行,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社会秩序得到维持和稳定。
————————————————————
有义务保护被告的权益
在韩国,各级检察机关除有权力和责任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外,还负责对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广大公众的整体利益的案件进行调查,这类案件是指与重大经济丑闻、团伙犯罪以及执行公务的官员贪污受贿有关的案件。
检察官调查案件的最终目的是提出指控和对罪犯进行适当的惩罚。在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检察官可以考虑放弃指控,可以在法庭的判决作出以前,增加、消除或变更指控的罪名,也可以在初审判决作出以前撤销控罪。
在刑事审判程序中,检察官站在与被告相对的立场上,然而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他们仍有义务去保护被告的利益。如果案件的判决结果损害了被告的利益,检察官也会要求法庭公正的适用法律,甚至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原帖由 lailailai123 于 2010-4-4 18:44 发表
这里成了学术研讨了,虽然有点不解
但还是谢谢 meier369 亲带来这么详细的资料
嘿嘿,别客气,也不知道这属不属于歪楼的范畴咯..........
[ 本帖最后由 meier369 于 2010-4-4 18:52 编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