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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4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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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別處有人疑問南宣浩為什麼一定要站李成桂,投靠李芳遠陣營不行嗎?
我看到神德王后那篇資料,這才意識到,宣浩因為“庶孽”身份,跟李芳遠只能是平行線了,芳遠和他哥哥們,氣的不就是爹立妾的次子為世子嘛。
庶孽禁锢法
https://baike.baidu.com/item/庶孽禁锢法
庶孽禁锢法是朝鲜王朝时期的一项针对两班妾室所生的子孙的制度,为朝鲜王朝所独有。肇始于朝鲜太宗年间的1415年,定型于朝鲜成宗颁布《经国大典》的1485年,以“不列东班”、“限品登用”、“禁赴文科”、“世代禁锢”为核心。其中良妾所生为庶子,贱妾所生为孽子,虽然庶子在该项制度设计中的待遇略高于孽子,但没有本质差别。朝鲜王朝后期,庶孽禁锢法有所松动,“庶孽许通论”和“庶孽通清论”被不断提出,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历代国王碍于百年积习及两班利益而未能彻底废除。到1894年甲午更张时正式废止这项制度。
庶孽禁锢法是在朝鲜王朝初期重新整合社会资源和等级秩序的过程中逐渐确立的。
朝鲜民族自古以来流行“从母法”的习俗,高丽靖宗年间正式将“贱者随母”的规定明文化。 不过在朝鲜王朝以前,虽然对贱妾所生之子(孽子)有从母法的规定,对于良妾所生之子(庶子)并无过多限制。 当时的规矩一般是贵族让贱出儿子出家为僧,王室也是如此。到了高丽王朝后期,随着社会的动荡、纪纲的解弛,出现了崔沆、崔竩这种孽子出身的掌权者,以及位列宰辅的蔡河中、权仲和等孽子出身者,而且当时两班阶级的婚姻关系逐渐混乱,出现了两妻甚至三妻及“以妾为妻”的状况,然而嫡子始终占据法律优势,这种矛盾状况造成了两班死后土地分配的纠纷。朝鲜王朝初期实行科田法,原则上实行土地国有,因此暂时不存在土地分配的问题。但“功臣田”允许世袭,同时科田法逐渐被破坏,导致诸子争嫡的问题再次严重化。
1414年,朝鲜太宗接受司宪府大司宪柳观的建议,在妥善解决之前的争嫡问题的同时,明令禁止多妻制,实行一妻多妾、妻妾分明的婚姻制度。这就为随即出炉的庶孽禁锢法做好了准备。
此外在朝鲜太宗时期实行的奴婢从父法,也是庶孽禁锢法出台的背景。朝鲜建国以后,为了强化国家对人口的控制,增加赋役人口、减少贱民数量,一改之前的奴婢从母法惯例,实行奴婢从父法。
太祖时期的1397年就曾规定若是良人与自己的奴婢生的孩子,算作良人。到了太宗时,为了扭转因从母法而导致的“贱口日增、良民日减” 的现象,于1414年宣布全面实行奴婢从父法。 物极必反,这样一来又滑向另一个极端,大量奴婢为了让自己的孩子变成良人,谎称自己丈夫为良人或者指认他人为孩子的父亲(“不父其父”),以致朝廷产生了“公贱尽为良人”的忧虑。在这种放宽身份制度、允许母贱子良的同时,需要另立一新法作为补充,来制约庶孽尤其是孽子,以免等级制度的紊乱。在庶孽禁锢法出台后的1432年,朝鲜世宗恢复了从母法,但对于两班以及40岁上以上却无子的良民与奴婢所生之子仍许从良,同时施以庶孽禁锢法的紧箍咒,在朝鲜王朝大部分时期都保持着这个状态。
此外,在朝鲜王朝流传着一种说法是因为郑道传出身庶孽,太宗(或者是首倡此议的徐选)对他深恶痛绝,所以连累整个庶孽阶层遭到禁锢。 但此说可信度不高,至少也不是主要原因。另有说法是该方案的实施含有太宗为了限制太祖庶弟李元桂子孙的意图。
一般认为,1415年朝鲜太宗接受了右副正言徐选等的建议,开启了庶孽禁锢法的先河。当年六月,朝鲜发生大旱,太宗为减灾而令百官上书言事,其中徐选等六人便上呈了“宗亲及各品庶孽子孙不任显官职事,以别嫡妾之分”的建议,得到太宗的允许。但实际上在此之前,即实行奴婢从父法以后,对孽子的限品登用就开始了。1414年正月,太宗规定“二品以上自己婢妾之子,永许为良,限五品“。 1415年三月进一步规定“三品所生限六品,四品所生限七品,五六品所生限八品,七八品所生限九品,九品权务所生限学生”。 孽子需要在一般军役外的补充军——司宰监水军服役后才能起用。
庶孽禁锢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数十年时间内处于不断扩大化的过程。徐选等虽然提出要庶孽一体禁锢,但实际上在太宗朝对庶子(良妾所生之子)并未有所举措,而是集中于对孽子(奴婢等贱妾所生之子)的规定。到了世宗朝时,对于孽子的禁锢法规已经基本确定,于是矛头被转向了庶子。世宗时期,有部分功臣有庶子而无嫡子,世宗欲授予庶子正常仕途,遭到群臣反对。于是世宗规定二品以上的承重庶子(传承家业的庶子)可以授予正常仕途(即许入东班或文班),其余情况限品登用,于是庶孽禁锢法也开始适用到庶子身上。
当时,尽管朝臣对一些受国王重视的庶孽(如功臣后裔或宠臣)担任东班官职的反对之声不绝于耳,但仍有部分庶孽凭国王恩宠叙用东班职,甚至做了大官,代表性的例子就是柳子光。到了朝鲜成宗时期,随着《经国大典》定本的出台,庶孽禁锢法正式确固下来,而且更加严格(朝鲜王朝有说法是鉴于庶孽中出现奸臣柳子光的教训)。《经国大典》中的“吏典”中规定:“文武官二品以上,良妾子孙限正三品,贱妾子孙限正五品,六品以上良妾子孙限正四品,贱妾子孙限正六品,七品以上至无职人,良妾子孙正五品,贱妾子孙及贱人为良者正七品,良妾及贱妾子孙限正八品”。“礼典”中规定:“罪犯永不叙用者、赃吏之子、再嫁矢行妇女之子及孙及庶孽子孙,勿许赴文科生员进士试”。朝鲜明宗时颁布的《经国大典注解》中将庶孽禁锢的范围从曾孙以内扩展到“子子孙孙”,从此庶孽只能按规定担任西班(武职)或杂职(技术官僚),从法律上堵住其出头之路,事实上等于将庶孽排除出两班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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