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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antin

“朴施厚强奸门案” 朴施厚和A某双方和解 朴施厚与原老板主动和解遭拒(P.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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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闹到最后不会有人要自杀吧(只是突然想起PC国的娱乐圈很压抑,而且这事现在居然发展成这个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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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PC国的法律真是匪夷所思,竟然还允许被告人随意挑选办案人员,这不摆明了可以徇私吗?
事件之初我还觉得朴先生有可能被人陷害了,随着时间的发展和他的应对态度,我不得不重新思考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事情已经发生了这么多天,为什么朴先生没有勇气站在公众面前叙述一下事实?如果是被人陷害或是两厢情愿,为什么需要一拖再拖甚至更换律师和办案人员?
真相只有一个,期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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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失望,希望朴能担当些,没想到会再有这样一出,韩国的司法真的是让人大跌眼镜,换律师、换警署,起码这些在中国是闻所未闻啊,越发觉得中国的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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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长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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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时糊涂?

是色胆包天吧!
===================

如果朴直接向受害者求婚,愿意承担后果,这岂不是最好的私下和解方式?至于3P的另一位先生,苦主就只当被狗咬了。否则拿再多的钱也弥补不了苦主的创伤!

[ 本帖最后由 紫丁香 于 2013-2-24 20: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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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iaopptw 于 2013-2-24 19:07 发表
是真的很精彩  沒有人做出時間表來 對照一下 哈哈哈  讓我見識到 , 一個嫌疑犯 可以拖那麼久的時間 沒像在別的國家,早就四處藏匿了 。
還可以這樣擺譜 得罪警察真的不是個明智的行為 。不過 ,我怎覺 ...
原帖由 水鱼儿 于 2013-2-24 19:09 发表
公众形象?法律若判他是清白的,那现在的一切口水都是浮云,大众善忘,他也成受害者,只能是私生活不检点,他一未婚男人,这不是什么天大的致于要封杀的事,我倒觉得朴和他团队挺聪明的。


这种案子 是最难堪的案子。不像偷窃 杀人那种 可以凭借法律定性。 这种案子不论做了或者没做,一辈子都会被人质疑的。就是因为这类案子发案太隐蔽了,和难有人证去支持任何一方。人类是那么复杂的生物:看女方顺眼就说男方是一个玩弄女性的强奸犯,通过手段逃脱了刑法。看男方顺眼就说是一个勾引男性的放荡女。  以自己的思维来妄加揣测,就不说生活中的人了。仅仅此楼这种人何其多呢。所以这个时候律师团队要保有的已经不是他的公众形象了。刚看消息是更换了电视台律师事务所(所以手段这样强硬,完全没有顾忌朴的形象,这个律师事务所要维护的是电视台的利益点),如果朴够聪明的话,应该同时聘请前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人留在这个案件中协助辩护,互相监督。(不知道韩国是怎样的,但是中国刑事是允许聘请2个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其实这么多天一直期待有效的取证出现,不过是想看到一个法律上的结果。其他看不见的事情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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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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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吹雪 于 2013-2-24 19:45 发表
如果朴直接向受害者求婚,愿意承担后果,这岂不是最好的私下和解方式?至于3P的另一位先生,苦主就只当被狗咬了。否则拿再多的钱也弥补不了苦主的创伤!


不是吧,還要嫁給毀自己一生的人,幹嗎要和解?一輩子不嫁人也要犯人坐牢!現在誰也沒有人會相信他是無辜了!快點拉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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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从24号早上改到晚上不算做一次延期啊?严格的说已经延期3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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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长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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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这形势相当不乐观 换律师还是警署都是最后时间通知 如果要换 怎可能今天才准备行动 应该是找理由拖延时间 鉴定结果他们自己应该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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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我不是很懂,但如果警方有証據証明是朴施厚下迷藥的,不是應該直接拉人嗎?為什麼是傳召呢?

到最後又是不是男方一個說詞,女方另一個說詞呢?真的能証明女方是完全昏迷,完全是非自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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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edwinlau 于 2013-2-24 20:11 发表
法律的我不是很懂,但如果警方有証據証明是朴施厚下迷藥的,不是應該直接拉人嗎?為什麼是傳召呢?

到最後又是不是男方一個說詞,女方另一個說詞呢?真的能証明女方是完全昏迷,完全是非自願嗎?

有了证据还需要传唤啊?警方至多能够拿到的是女方药检阳性这个证据~
男方说词在哪啊?不是在一拖再拖不肯向警方说个清楚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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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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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警方"朴施厚案件不符合移送条例"

发布:2013-02-24 19:40:34作者:韩国me2day

【STARNEWS】[警方"朴施厚案件不符合移送条例"]24日首尔西部警察署就朴施厚方面提出的案件移送申请表示"原告A小姐的居住地属于西部警察署的管辖范围,而且是她本人亲自提出状告,应优先考虑被害者的立场.明天将就此事与朴施厚的律师再次联系."
╭*歷史不能遺忘,經驗必須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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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紫丁香 于 2013-2-24 20:18 发表
发布:2013-02-24 19:40:34作者:韩国me2day

【STARNEWS】[警方"朴施厚案件不符合移送条例"]24日首尔西部警察署就朴施厚方面提出的案件移送申请表示"原告A小姐的居住地属于西部警察署的管辖范围,而且是她本人亲自 ...

警局果然也不是吃素的,效率可以低,但是面子绝不能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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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ASSI 于 2013-2-24 20:17 发表

有了证据还需要传唤啊?警方至多能够拿到的是女方药检阳性这个证据~
男方说词在哪啊?不是在一拖再拖不肯向警方说个清楚明白吗?


只要驗出女方曾服用迷藥和它的量,雖沒直接証據是說明朴施厚或K下的,但不是已算有足夠的間接証據拉人嗎?

這些都只不過是法律手段,男方的也只是盡可能的去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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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213# 泡泡爱娃娃 的帖子

两人是台词还没商量好么,索性都不粗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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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朴委托的新律师出现在了警局,是去交移交申请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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