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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還記得 韓國 cyworld 嗎? 國內也有網站
http://cyworld.ifensi.com/main/
Global Cyworld: China Korea USA Japan Vietnam
以下所貼剛在昨天看到, 內容並不與大家正熱烈討論話題有關.
網民個人在社交網上言論行為的應有的規則, 想跟大家分享一下
(以下文章提及法律只適用於香港)
頭條日報
法理之間——網上資訊 何謂發佈
2011-03-07
有報章控訴網站討論區誹謗案最近判決,報章就其中一篇貼文勝訴獲賠償,就網上資料,如何才算「發佈」(publish),法官鍾安德作出重要裁決。
法官認為,在互聯網的世界,崇尚資訊自由,網站或網主容許網友在討論區或bulletinboard留言,不會事先檢查有關言論或資訊,所以不算「發佈」,直到有人提出異議,要刪除資訊,網站的責任才開始。
網上世界是另一個世界,令傳統誹謗法律亦要作出修訂。根據傳統法律,報刊雜誌的所有文章,理論上都要編輯審閱才可刊登,如文章內容有誹謗成份,編輯亦要與作者一樣,視為是「發佈者」(publisher),負誹謗責任。而且,為確保印刷商亦要慎選客戶,雖然刊物印刷商未必知道刊物內容,也要負誹謗責任。
但在互聯網世界,資訊浩瀚,網主設立討論區,供人自由使用,擺放資料及發表意見,不會事先審閱文稿;現實上互聯網的交流講求快速直接,要審閱文稿就失去設立討論區的原意。
法 官認為,開放言論,容許大家自由發出意見,是世界趨勢,此一安排並無不妥,所以網主與傳統雜誌的編輯所擔任的角色不相同。他只是「無知的散播消息者」(innocentdisseminator),而非「發佈者」(publisher),不必因討論區內有誹謗言論而要負責。
但自由也不應濫用,如果有人通知該網主,指有關資訊有誹謗成份,應予刪除,在該一刻開始,網主就變成知情者,如他不盡快刪除有關資訊,他就變成「發佈」者而要負法律責任了。
筆者認同法官的判決是兼顧了各方利益;但互聯網世界變化萬千,如案件上訴,上級法院最終是否抱持同一看法,仍屬未知數。
[ 本帖最后由 33lpmhk 于 2011-3-8 09:52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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