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落衣红莲 于 2013-4-8 10:52 编辑
lisachen4938 发表于 2013-4-8 10:03
1.
这一篇你写的有些内容对于(损及利益) (一罪一罚)
看起来有比较清楚的概念
:b
专有名词对于业余人士来说只能从字面去理解.大概理解你说的意思
不过对于你说的"依你看来"的部分还是存保留的态度,就像昨晚之前几楼的朋友说的那样,如果按照你说的这种判定标准的话,很多QJ案必然是要伴随QJ致伤的,所以在这点上应该还是有争议,我选择保留态度.
各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理解,或者谁有办法拿出韩国这方面相关规定的条文或相关专业人士这方面判定的案例说明那才有说服力.
话说回来..为啥在这点上这么纠结讨论了这么久,
俺来撸一撸,
由于警方提告罪名包含"QJ致伤",
于是讨论推测受伤程度,于是讨论这种伤势P大状是否会以SM作为发挥话题,进而讨论检察官是否会采纳或接受SM的提法,
若接受则事件就有可能向SM方向发挥而非只QJ这一可能性,也就是说SM这个话题可能推翻的是QJ而并非只就是否QJ致伤这一罪名进行辩驳
这里讨论QJ致伤并非是为了讨论P方推翻QJ致伤这一罪名的可能性,目的还是为了推翻QJ
当然,这是作为P方来说比较理想化的情况.
事实上,我个人比较赞同(QJ所致伤痕与SM所致伤痕应是有根本性不同的),所以,我并不认为检察官会如此顺利的接受P方的这一解释.
再退回去就QJ致伤这一话题来说,假设(这里未经采证)在韩国QJ致伤是依伤势而定,那么作为P方也应该了解警方提告这一罪名后,从SM角度是无法入手的.
以上是讨论QJ致伤这一话题的缘由
撸完收手![](static/image/smiley/default/biggrin.gi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