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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antin

“朴施厚强奸门案” 朴施厚和A某双方和解 朴施厚与原老板主动和解遭拒(P.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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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daharry 于 2013-4-7 17:27 编辑

北京时间4月6日,来关注朴施厚最新消息:朴施厚案即将尘埃落定,虽然朴施厚发表声明稿痛斥警方办案行为太过偏袒A女,但朴施厚恐难逃牢狱之灾,人气下滑更是不争事实,近日又被取消韩国百想艺术大赏候选资格,可谓屋漏偏逢连夜雨。朴施厚性侵案事发至今,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真相的天平在朴施厚和A女之间始终摇摆不定,令关注此事的网友如坠云里雾里,甚至有网友梳理了朴施厚案发至今的重要转折点,按照韩剧连载的方式盘点了整件事件的始末,剧情之狗血令人叹为观止。

  【第1集】女练习生控诉酒后遭朴施厚强暴
  【第2集】朴施厚回应涉嫌强奸 称双方你情我愿
  【第3集】监控录像力证A小姐证言失实 朴施厚约见A小姐   

      【第5集】朴施厚现身警署遭媒体围堵 报案人APP谈话记录曝光
  【第6集】经纪公司老板被曝背后主谋 朴施厚状告相关三人
  【第7集】A女遭人肉现真容 从高中时期就是夜店狂人
  【第8集】受害人再爆被朴施厚性侵两次 朴施厚反击称其装可怜
  【第9集】A女好友反戈一击!向朴施厚道歉质疑A女选择性失忆
  【第10集】朴施厚和A女被测谎正面交锋8小时 A小姐被追加审问回答漏洞百出
  【第11集】警方拖延测谎结果或私下和解?朴施厚母亲曝密见A女父亲
  【第12集】A女和B女共谋诬陷朴施厚 案发当天两人短信内容曝光
  【第13集】测谎结果出炉双方证词真假参半 K某曝大排档朴施厚灌酒细节
  【第14集】朴施厚和前经纪公司同一战线 A小姐好友B女成众矢之的
  【第15集】A小姐首度反击朴施厚 称警察建议她和朴施厚发消息作证据
  【第16集】B某男友竟是A女背后“干爹” 朴施厚律师神秘资料揭A女夜总会小姐身份
  【第17集】A女脱衣舞视频曝光!形象尽毁助朴施厚再获胜算
  【第18集】朴施厚遭遇警察内鬼前景迷茫 警署疑有人勾结
  【第19集】朴施厚首度发文解释自己处境 谴责警察不专业表现令其艰难原告A女
  【第20集】朴施厚律师弄巧成绌!提交A女材料过多成难结案关键?
  【第21集】朴施厚不敌A女完败 三项罪名令其难以翻身
  【第22集】朴施厚或面临牢狱之灾过最惨生日 警方抹掉关键证据只认A女昏迷被强奸
  【第23集】A女证词漏斗百出警方视而不见 朴施厚有苦无处诉

  朴施厚以准强奸及强奸致伤嫌疑被指控,翻身机会微乎其微。。。。以上转自看看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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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千里送13 没白活漂粉 不是在她们的嫖欧巴 生日 那天

  刷亮了围脖说 她们的嫖欧巴是大韩民国的民族英雄

  各位记住了 , 在这个大韩民国最危险的时候 ,朴施厚站出来!

  成为大韩民国的中流砥柱, 牺牲小我完成大我,此前以一人之身 托起韩国的文化产业,现在以一己之誉 挽救韩国的生死存亡。

  朴施厚,大韩民国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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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rbaotama 于 2013-4-7 18:20 编辑

lisachen4938的意思是强奸都有伤,轻伤叫强奸轻伤害,重伤叫强奸重伤害,韩国不分轻重伤害都叫强奸致伤如果真象lisachen4938说的那样,强奸犯的罪名都要跟着个强奸致伤了,事实上有些强奸就是强奸而没有强奸致伤罪名,这样看来强奸致伤是有限制的,就如tc的轻重伤害一样,是有规范的,强奸致伤也一样是要认定伤情轻重才能确定是否是强奸致伤这个罪名。lisachen4938这点说的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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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云淡天高 于 2013-4-8 09:29 编辑
juliet67866 发表于 2013-4-7 09:46
实在看不过眼了,楼里的几位大侠能不能消停下啊? 那个lisachen4938 天高云淡,这个楼里的各位都知道你们中外法 ...


既然你是个看热闹的,能有人对于同一个问题站在不同的角度与她讨论,表明各自的立场态度,岂不更热闹?再说道理是越辩越明的,为什么要躲到小窗里去讨论呢?再说她有些地方误导了大家,没有人明里跟她讨论的话,那大家岂不是由着她被她忽悠而不自知?  



lisachen4938 发表于 2013-4-7 10:42
什么 “警察会提出QJ致伤 就表示A女的验身情况已经超出一般QJ的损伤”
又开始胡说八道了
再说一次 韩 ...


“假设案发当时朴觉得(不好办事) 另外拿了一条润滑剂来使用,
所以A女YD没有伤痕
那么朴就只会被函送QJ 或准QJ两项  
不会有QJ至伤”

对你这段话我有一个疑问想请问你,按照你的思路来,
假设在韩国某A男强奸了B女,在强奸时用了润滑剂,所以B女YD没有伤痕,
但A男又想逃脱强奸罪,所以强奸完,再补加一些貌似SM的行为,比如特意在B女身上用皮鞭抽她几鞭子或者用绳子去捆一捆B女的手脚,这样可以给人造成B女玩SM的假象。
这样一来就算B女把A男告了,到了验伤环节,因为B女YD没有伤痕,验伤结果没办法证明B女是非自愿的,B女又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自己是非自愿的,韩国法律如果按照你的意思来,就没办法判A男强奸罪了,更没办法判A男强奸致伤罪了(既然强奸罪不成立,强奸致伤罪又如何成立呢?)至于B女身上有皮鞭伤、捆绑伤,A男可以狡辩是B女同他一起玩SM,这样一来A男啥罪都没有了。卑鄙至极、心狠手辣的A男脱罪之后又反过来告B女诬陷了他,可怜的B女,惨遭强奸,又被皮鞭抽,还要被抓去坐十年牢。这韩国岂不成了女人的地狱?
韩国法律如果真按你这个意思来,那岂不是给了韩国强奸犯一个巨大的漏洞可以钻?
以后韩国男人强奸更随意、更疯狂、更残忍,不仅仅只是强奸了,强奸完还要给那女人补上几皮鞭,才更容易脱罪。
韩国女人还有活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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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劇迷 于 2013-4-7 21:54 编辑
云淡天高 发表于 2013-4-7 21:37
“假设案发当时朴觉得(不好办事) 另外拿了一条润滑剂来使用,
所以A女YD没有伤痕
那么朴就只会被函送 ...


嗯, 若將之代入本案嫌犯的案情重組, 好恐怖, 好變態, 完全是有計劃癖好的強姦犯, 已不關管理不好下半身事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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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云淡天高 于 2013-4-7 22:11 编辑
lisachen4938 发表于 2013-4-7 11:47
1.
住过韩国 就比较懂韩国法律
那每个韩国人 不就通通是韩国法律专家


3.
~QJ几乎都是伴随QJ至伤的罪名
但也有例外 上面写了一个润滑液的例子


对你所说的第3点,有个韩国案例请你解惑,
韩国有部电影叫《熔炉》,是由真人真事改编的,
一个聋哑学校的校长,强奸了两个十来岁的聋哑少女达四年之久(那女孩从几岁开始就被那校长强奸了)、
其中有个少女多次被强奸之后经常不能好好走路,为什么韩国的法官只判了那禽兽校长强奸罪,却没判那禽兽校长强奸致伤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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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想对刷屏辩论的几位说一句:我从韩社看到天涯,从天涯看到韩社 ,还没发现有谁能被别人忽悠, 被别人诱导,始终都是NC的始终NC, 吵架的坚持吵架,看热闹的继续看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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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云淡天高 于 2013-4-8 09:32 编辑
juliet67866 发表于 2013-4-7 23:15
只想对刷屏辩论的几位说一句:我从韩社看到天涯,从天涯看到韩社 ,还没发现有谁能被别人忽悠, 被别人诱导,始终 ...


无论你怎么说,我都不会放弃我言论自由的权利,这里是公共论坛,我有疑问就求解惑,我有不同的看法就发表我的观点,只要我说的话不违背道德、不违背法律、不违背人的正常价值观,谁也无权干涉,我不会因为你不喜欢我的观点而闭嘴。你非得要认为我在吵架,想以此要我闭嘴,你还是回你家去施展你的家长威风,也许你女儿会做到你让闭嘴就闭嘴。我知道我说的话对强奸嫌疑犯不利,但我实在想不明白我的观点为何会引起你如此大的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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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04:07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度一下韩国强奸案,发现5,6起强奸案中只有p被以强奸致伤这个罪名被起诉,包括那个高英旭,还有一个被起诉特殊强奸都没有强奸致伤,某人不懂可以,不懂装懂就没意思了,不懂装懂还好为人师误导别人就无耻了,误导别人还胡编韩国法律解释继续误导别人就更无耻了。不懂别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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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ommonsense 于 2013-4-8 06:22 编辑

坚决支持言论自由。

话说回来,我们这里没有人有机会能阅读到此案的卷宗,所有论据皆为经媒体传达的二手信息,再经翻译,再加入各自对这些文字表述的理解,产生差异自然难免。就差异讨论亦未尝不可,还是希望不要伤了和气。

送检之后,爆料这样的事会越来越少。只有NC们不断花样翻新地娱乐大众,才维持着这糗事的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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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Lisa的发言有些地方有些争议,但瑕不掩玉,是站在法律的理性角度来分析的,就象她说的:朴状会向酒后乱性加前戏不够加SM(强奸游戏)方向辩下去,否则朴状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干粹认罪服法算了。就象朴不能证明不是准强奸、强奸一样,A同样拿不出准强奸、强奸的铁证(事发前三人把酒言欢,未进朴家先吐了,案发后长时间逗留现场,案发一刻无影像等资料可供判断),Lisa的发言理性,虽然我理解部分网友力挺A的心情,却略显感性,要是出言不逊的攻击就更让人失望了。请不要随意给人贴上标签,不能因为发言无倾向性,太过理性就怀疑人家无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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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落衣红莲 发表于 2013-4-7 13:00
又试着回去理解了下(一罪一罚)(损及利益)
就字面理解,是说一种罪行对应一种刑罚,损及受害者某项 ...

1.
这一篇你写的有些内容对于(损及利益) (一罪一罚)
看起来有比较清楚的概念

之前我有写过
有些国家的法条是这样子
(QJ+严重受伤) 提告QJ及(重伤害)
(QJ+轻伤) 提告QJ以及(伤害)

依我看起来
韩国是没有分轻重伤害一律以(QJ至伤)处理
只是量刑上的轻重分别

假设韩国法律不是”QJ中受伤一律提告(QJ至伤)”
而是受到重伤害才能提出(QJ至伤)
那么(轻伤)必然要有一个相对应的罪名
否则就是损及利益
但无论如何
QJ一个罪名不会包括(两个)罪刑QJ+轻伤害

2.
现在被控告的罪名是
朴三项 (QJ) (准QJ) (QJ致伤)
金一项 (猥亵)  
这其实只是警察的意见
检察官阅卷之后也许有自己的法律见解
起诉的罪名不见得相同

检察官只要承认A女体检报告的(证据力)就会起诉
所以朴被起诉是免不了
至于金则很难说
检察官也可能(技术性)起诉金
只为了抓大放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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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落衣红莲 于 2013-4-8 10:52 编辑
lisachen4938 发表于 2013-4-8 10:03
1.
这一篇你写的有些内容对于(损及利益) (一罪一罚)
看起来有比较清楚的概念


:b
专有名词对于业余人士来说只能从字面去理解.大概理解你说的意思
不过对于你说的"依你看来"的部分还是存保留的态度,就像昨晚之前几楼的朋友说的那样,如果按照你说的这种判定标准的话,很多QJ案必然是要伴随QJ致伤的,所以在这点上应该还是有争议,我选择保留态度.
各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理解,或者谁有办法拿出韩国这方面相关规定的条文或相关专业人士这方面判定的案例说明那才有说服力.

话说回来..为啥在这点上这么纠结讨论了这么久,
俺来撸一撸,
由于警方提告罪名包含"QJ致伤",
于是讨论推测受伤程度,于是讨论这种伤势P大状是否会以SM作为发挥话题,进而讨论检察官是否会采纳或接受SM的提法,

若接受则事件就有可能向SM方向发挥而非只QJ这一可能性,也就是说SM这个话题可能推翻的是QJ而并非只就是否QJ致伤这一罪名进行辩驳
这里讨论QJ致伤并非是为了讨论P方推翻QJ致伤这一罪名的可能性,目的还是为了推翻QJ
当然,这是作为P方来说比较理想化的情况.

事实上,我个人比较赞同(QJ所致伤痕与SM所致伤痕应是有根本性不同的),所以,我并不认为检察官会如此顺利的接受P方的这一解释.
再退回去就QJ致伤这一话题来说,假设(这里未经采证)在韩国QJ致伤是依伤势而定,那么作为P方也应该了解警方提告这一罪名后,从SM角度是无法入手的.

以上是讨论QJ致伤这一话题的缘由
撸完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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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rbaotama 于 2013-4-8 11:02 编辑


高英旭在电视台看到受害人为出演某节目而录制的视频后,通过该节目PD取得了受害人的联系方式,并主动联系受害人,承诺自己可以帮助受害人成为一名艺人。之后高英旭于2012年3月30日将受害人约到了自己的公寓中,劝诱受害人大量饮酒,等受害人喝醉后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随后,高英旭又在2012年4月5日以打算正式与受害人交往为借口把受害人骗到自己公寓,再次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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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发生关系不是强奸吗。什么时候哪里说的是诱奸呢。谁是胡说八道呢,不要恼羞成怒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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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眾想知嫌疑犯有證據被控強姦罪沒有? 至於其他如致傷罪是不同控罪, 到提堂時便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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