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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antin

“朴施厚强奸门案” 朴施厚和A某双方和解 朴施厚与原老板主动和解遭拒(P.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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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长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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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演技好不代表人品没问题的,而且韩国对这方面的要求。。除名也是意料中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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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搬运工~


作者:用户名修改2013 时间:2013-04-07 01:21:48

  韩剧社区中
  lisachen4938 的 看法如下


  “朴会被函送检察院 一定就是A女受伤严重”
  “只有受伤很严重 才会被函送 都受伤如此严重 一定是QJ”
  这些说法都是错误的在韩国警察只是负责搜证
  就算A女的YD只有很轻微刮痕
  也一样要函送朴到检察院 无关她的伤势

  请楼里 韩剧社区人士 告诉  lisachen4938

  韩国刑法中

  强奸罪 韩国刑法第297条 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奸致伤(死)韩国刑法第301条 依据程度 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奸致伤(死)罪 比强奸罪的量刑要重 而且两者 是并合罪


  JC 提出这个罪 肯定是 A女的验身情况已经超出一般意义强奸损伤
  强奸致伤(死)罪 是在韩国一种严重刑事罪行 不是一般意义上反应强奸
  后受害者身体损害程度的用辞

  另外 请参考 韩国单行刑法 中 关于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的法律
  第五条之七 特殊强奸(在韩国刑法中没有轮奸的称谓 二人以上共犯强奸罪或猥琐罪 ,是特殊强奸)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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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韩剧老婆婆 于 2013-4-7 09:35 编辑

渣滓只需要nc粉就行了,不需要大众,脑残粉可以送电脑,送现金养他一辈子。tmd可怜我家门的荣光了,看了好多遍本来想重温,但是现在看到这个渣滓在剧中装模作样就看不下去了。其实nc们不是喜欢吗,可以继续用家里的钱供他,看看奖项还能不能得。就这恶心样还想得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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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在看不过眼了,楼里的几位大侠能不能消停下啊? 那个lisachen4938 天高云淡,这个楼里的各位都知道你们中外法律常识很丰富,不可否认你们普及了很多QJ相关的法律知识,但我来这个楼里真的只是看个热闹的,真的只想知道普通中外民众在此事件中的各种立场态度,看看朴施厚嫌疑人最后能不能定罪,而不是来看你们两为一个我压根就不想明白不想细究的法律细节争的脸红脖子粗.已经有这么多群众劝说你们两不要再争论了,或者转移小窗单独讨论,你们怎么就不能妥协一下呢.一个开放的平台容的下各种声音,各位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就好了,干嘛非要谁说服谁呢,指不定还真有个法律专家在场外看着笑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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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P现在是不顾面子不要里子的打官司,只要不坐牢就好,也真是同情他的粉丝,以后该怎么过啊
百想这个人气奖就是圈钱的持久战,刚开始的领先啥也不算,最后看谁砸的钱多,这个奖从来都是IDOL的天下,P最后肯定是得不到奖的,P粉也别遗憾.
只是这个组委会确实有点二百五,想钱想疯了吧,这样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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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javabird 发表于 2013-4-6 21:46
就算拿SM當藉口, 還要看法官採不採信啊!
不是說有運作空間就一定能得逞.
就算法官不信, 也不能說就一定 ...

我也是推测A女应该(受伤不严重)
因此朴方法庭攻防有SM的空间可以运作
当然最后还是得看起诉之后的体检报告

一般而言 (严重与否)
也不是 你 、我、 他 自己讲一讲就可以下结论
而是要经过公正的第三者

案发之后 A女去做了(体检)
这表示医护人员(与QJ案无关 有专业背景的第三者)
觉得她没有住院的必要

放心!! 如果真的该住院而没住院
导致A女回家途中紧急送医或死亡
体检当时的医疗人员就犯了(业务过失)
(业务过失)是刑事 不是小事
所以不可能有严重 而不住院的情形
因此医护人员会让A女直接回家就表示
她的身体状况是O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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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器晚成,打拼多年,从投票结果可见P即将成为韩流一线明星。
可惜以这种方式划上句号,对其而言真可谓灭顶之灾了。
对于公众人物,自身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有着带给社会正能量的义务,所以组委会取消他的资格也是有考量的。
尽管P及那一串数字的人各说各有理,围观者也各有说辞,但是不管事态的发展到哪一步,P给人们带来的绝对不再是遵纪守法、洁身自好的形象了。
唉,说句实话,很为他可惜,真的千千万万个不值,即使、假如能洗清罪名,想再要回到事态发生之前的地位,我看也是不可能的了。
更何况。。不多讲了。
P难道就这样成为了韩国娱乐圈的一颗流星?这让你的粉们情何以堪,让那些准备喜欢你的人说什么好呢,真是想说爱你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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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sachen4938 于 2013-4-7 10:55 编辑


什么 “警察会提出QJ致伤 就表示A女的验身情况已经超出一般QJ的损伤”
又开始胡说八道了
再说一次 韩国警察只负责搜证 没有判定的权力
那怕是A女只是YD一条刮伤
都得以(QJ至伤)函送检察院

举例说明 请注意这不是情色小说:
假设案发当时朴觉得(不好办事) 另外拿了一条润滑剂来使用
所以A女YD没有伤痕
那么朴就只会被函送QJ 或准QJ两项  
不会有QJ至伤

法律讲的是(损及利益)
这个概念非常非常重要

请反向思考一下
假设 A女有留下伤痕(但不严重)
所以不能提起(QJ至伤)
因此朴只被控告QJ  所以只会判QJ的罪责
那就跟上面有使用润滑剂是一样的

可是请问一下这个A女YD的轻伤怎么办???
虽然是轻伤 但是她还是有受伤阿!!!
这损害了她的权力 朴就不用负责了吗???

法律讲的是(损及利益)
QJ 那就函送(QJ) 或(准QJ)
YD 受伤就函送 (QJ致伤)
一罪一罚  绝对不会有QJ里面可包含轻微的受伤
只有受重伤才以(QJ致伤) 函送
这种离谱的事

总之 只要有YD受伤就是损及A女的利益
那怕是一条刮痕也必须以(QJ致伤)函送检察院
伤的轻 判刑轻一点
伤的重 判刑重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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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lisachen4938 发表于 2013-4-7 10:42
什么 “警察会提出QJ致伤 就表示A女的验身情况已经超出一般QJ的损伤”
又开始胡说八道了
再说一次 韩国 ...

只负责搬运。。。对于法律特别是PC国刑法不甚了解。
天涯那位朋友据说是在PC国生活过,并且因此案件特去翻阅学习了相关知识,也和PC国的朋友交流过该案件。

感觉你俩说法其实并没有明显的本质区别。
QJ致伤跟QJ的判定标准区别是什么?
你主张只要YD有伤JC便可函送QJ致伤罪,天涯的朋友认为JC函送QJ致伤必然是因为A女受伤程度超出一般意义的QJ损伤。
什么是一般意义的QJ损伤,可函送QJ而不至于QJ致伤?是比如除YD受伤以外的外部伤痕么?
又是否只要被QJ,YD便一定会有伤?但是被QJ难道不是往往伴随YD受伤吗,如果是这样QJ案是否往往都是伴随QJ致伤一同提交罪名的呢?

另外有朋友说什么表在这楼里争的脸红脖子粗什么的,其实也还好,这里言论自由,只要不是莫名其妙的人参公鸡胡搅蛮缠个人以为都能接受。
不懂就问,不清楚就拿出来讨论,都是业余人士,有什么好怕人 笑话的。
对于各方就这个问题的争论,其实打一开始我都没看出来争论的点在哪里...所以一直是当作阅读理解题在看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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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sachen4938 于 2013-4-7 21:04 编辑
落衣红莲 发表于 2013-4-7 11:03
只负责搬运。。。对于法律特别是PC国刑法不甚了解。
天涯那位朋友据说是在PC国生活过,并且因此案件特去 ...


1.
住过韩国 就比较懂韩国法律
那每个韩国人 不就通通是韩国法律专家
我觉得比较好的方式还是(就事论事)
拿出韩国的法令出来解释 这样会比较好

我并没有特别懂韩国的法律
但是韩国是走大陆法系 成文法
有些基本概念还是有的
像我也误认过 (韩国QJ是公诉罪)
这一些真的懂韩国法律的人 就会比较知道些

2.
法律上(损及利益) (一罪一罚)只要这两个概念厘清
就会明白(QJ至伤)的法源
这我上面写过了

而A女受伤严重 朴才(QJ致伤)函送检察院
反之若A女受轻伤 朴则不会被函送(QJ致伤)
这完全违背(一罪一罚) (损及利益)的概念
韩国的法律 真的这样搞 就实在太诡异

3.
QJ几乎都是伴随QJ至伤的罪名
但也有例外 上面写了一个润滑液的例子

4.
每个国家怎么定义QJ都有些不同
如果标准比较严格一点
几乎是必须有(东西)进入YD 才算QJ
所谓的东西可以包括 手指 按摩器材 等等
如果没有进入YD 好像算是猥亵之类的
这要看每个国家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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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落衣红莲 于 2013-4-7 12:05 编辑
lisachen4938 发表于 2013-4-7 11:47
1.
住过韩国 就比较懂韩国法律
那每个韩国人 不就通通是韩国法律专家


1.
我并没有说“住过韩国 就比较懂韩国法律”,该句的重点应该在“并且因此案件特去翻阅学习了相关知识,也和PC国的朋友交流过该案件”。

而下也只是(就事论事),并且着眼于你们争论的重点,应该是在于QJ与QJ致伤两者判定的区别。

2.
关于两项罪名的量刑,及起跳,有相关明文可循,暂时在这点上双方(你和天涯的朋友)并不存在矛盾,也不是讨论的焦点。

3.
如果按照你的说法,
QJ几乎的都是伴随QJ致伤,而例外的情况又相对特殊且少见,那是否是说单只提诉QJ罪名的情况其实是非常少的?
而天涯那位朋友的意思是,
如果YD不仅仅是受伤,而是达到某种程度的损伤才能以QJ致伤罪名提诉,是否这样来说的话单只提诉QJ罪名的情况就相对较多了呢?

4.
关于QJ的定义,也不是争论焦点。
焦点只在QJ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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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迷瑞的亲 发表于 2013-4-7 10:07
大器晚成,打拼多年,从投票结果可见P即将成为韩流一线明星。
可惜以这种方式划上句号,对其而言真可谓灭顶 ...

投票只是韩国本土才能投,与韩流无关
P也从未登陆过广告好感度前十吧
想来p粉是憋着气要给偶像拿下这个名次
可惜形象受损严重,不管真相如何,韩娱圈都容不下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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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sachen4938 于 2013-4-7 21:06 编辑
落衣红莲 发表于 2013-4-7 11:59
1.
我并没有说“住过韩国 就比较懂韩国法律”,该句的重点应该在“并且因此案件特去翻阅学习了相关知识 ...


天涯那位朋友的说法 有两个不靠谱的地方

1.
完全违背(一罪一罚) (损及利益)的概念
而且(一罪一罚) (损及利益)的概念
不只用在QJ案 而是贯穿所有法律条文
韩国的法律 真的这样搞 就实在太诡异

2.
既然A女受伤严重到可以让朴以(QJ至伤)罪名被起诉
为什么A女没有住院??
可见受伤严重程度 并不是(QJ至伤)被起诉的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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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1.
不是很理解(一罪一罚)(损及利益)的概念与判定QJ致伤之间的关系
虽然你之前解释过,可能我理解能力还不够吧,真不太理解

2.
QJ有伤痕可循
QJ受到什么程度的损伤可提诉QJ致伤
QJ致伤到什么程度需要住院

貌似这3种受伤程度是不一样的,至于“为什么A女没有住院?”,是否住院并不是QJ致伤的判断标准吧?
受到QJ导致某种程度的损伤并不等于一定要住院吧,这是我的理解。

3.
比较想了解
像PC国这种有QJ致伤罪名的国家,其对QJ致伤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而具体到PC国,他的标准又是什么
以判断标准而言,才能推出A女可能的受伤程度
但其实,A女可能的受伤程度已是存在的客观事实,且写明在体检报告上的,只是尚未公开我们大家不知道而已
所以讨论这个点,我个人的感觉更像在阅读理解(lisa和天涯朋友)之间观点的中心思想和歧义焦点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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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票据说海外粉丝可以通过国际长途投 朴吧专门普及过 所以票数有很多是国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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