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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属警局完成调查且于(函送书)上表示 “综合所有证据 朴某的处罚不可避免”
但这是警局本身对朴案的意见
至于检察官采不采纳警局意见 是否起诉
权力还是在检察官身上
总之 起诉才是重点 警察的意见只是参考
2.
朴方律师认为
警察故意忽视对朴有利证据 例如(A女在朴家发短信)的时间点
所以在函送书上做出(不可避免处罚)的意见 甚为不公
朴粉马上就扩大解释 (警察湮灭或掩盖证据)
完全没有这一回事
起诉之后所有的证据才会公开
届时朴方才会知道有什么证据
现在都还没公开
怎么会知道哪一个证据被掩盖???
3.
朴方所谓的(A女在朴家发短信)此一证据
其实警察早就掌握且知晓
其一 因为A女的手机是有上缴的
也就是说警察是看过短信之后
才做出(不可避免处罚)的意见
其二 案发隔日A女醒后
留在朴的公寓没有立刻离开其实是合理的
因为事后 A女能问的对象就是朴 没有别人
A女一定跟朴有争执或至少质问过朴 (到底发什么事情??)
我想这也就是朴很快承认生理关系的原因
因为两人一定有言语交锋
A女应该是一边和朴吵架 一边跟朋友发短讯
人在不安的状态 都会想要联络熟悉的人
求安心
我想 (A女跟朴) 的笔录上
一定对这一段(清醒没离开)的互动有所表述
4.
朴方所谓的(A女在朴家发短信)都是案发隔日
并不是案发当时
所以证据力上并不是那么的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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