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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antin

“朴施厚强奸门案” 朴施厚和A某双方和解 朴施厚与原老板主动和解遭拒(P.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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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自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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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nate.com/view/20130331n15332
警方:4月1日和2日左右将此案起诉意见将移交给检察

http://news.nate.com/view/20130331n15767
警方相关人士表示:“国立科学调查和审问研究员接受测谎仪调查结果显示,朴某和a某的陈述和证物两边,综合来看,判断对朴某的处罚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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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朴方连夜发声明抗议西署的调查结果,并公布A女15日上午在离开朴住所之前发出的短信作为核心证据,以此证明A女在这段时间处于清醒状态,并且认为A女发短信的作法有悖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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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xi 于 2013-4-1 10:58 编辑

“朴施厚案”追踪:朴方称A某陈述违背常识 警察无视核心证据

2013年4月1日   星期一10:34   韩星网  

  
    A某的KAKAOTALK收发信息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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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演员朴施厚的“强奸门”再掀风波,昨日(3月31日)朴某方面发表官方声明敦促西部警署能将合于常识的意见移交检方。

担任朴施厚法律辩护的法务法人PURME昨日(3月31日)通过报道资料公开了题叫“西部警署无视核心证据的态度”,与A某陈述的主张存有矛盾的核心证据,核心证据包含原告人A某与自己的母亲、亲密的姐姐B某、不明身份的男人间收发的KAKAOTALK短信内容。

下方为朴施厚法务法人PURME的官方报道资料。

标题:西部警署无视核心证据的态度

1.A某的陈述与核心证据存有矛盾,A某在事发当日向警察方面坚称自己在2013年2月15日1时10分至2013年2月15日13时的时间段里失去了意识,但据我方律师掌握的A某的KAKAOTALK收发信息明细(下方所列的收发信息明细),A某在清潭洞公寓的上午时间段中,A某与自己的母亲、亲密的姐姐B某、不明身份的男子收发了共38条KAKAOTALK短信,其中原告A某的发信量多达24条,所以A某所持的失去意识的主张是明确无误的谎言。

(1)原告与母亲收发的 KAKAOTALK收发信息明细

(2)原告与B某收发的 KAKAOTALK收发信息明细

(3)原告与不明身份的男子收发的 KAKAOTALK收发信息明细

2.发生性关系之后,如果像A某所说的那样在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第2次关系,那么她应该立即向熟人请求救助。不过A某在发生性关系2~3个小时之后,还停留在清潭洞公寓,直到下午2点40分才离开。

此外,A某还在当时所处的场所与自己的母亲、亲密的姐姐B某、不明身份的男子持续收发了KAKAOTALK的短信。所以根据各方面客观事实来看,A某所持的自己在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主张非常不合乎常识。

我方辩护人已于3月29日(上周五)把上述所掌握的KAKAOTALK短信内容提交给了西部警署。不过目前,西部警署仍没有向外界反映上述核心内容,坚持着自己的固有立场。对此,我方辩护人敦促西部警署能将合于常识的意见移交至检方。朴贞英/文 版权所有 韩星网 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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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西部警署真的有够搞笑,你都忙着办案,至今还没有送检。却有空上MBC来个送检前的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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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1.
西属警局完成调查且于(函送书)上表示 “综合所有证据 朴某的处罚不可避免”
但这是警局本身对朴案的意见
至于检察官采不采纳警局意见 是否起诉
权力还是在检察官身上
总之 起诉才是重点 警察的意见只是参考

2.
朴方律师认为
警察故意忽视对朴有利证据 例如(A女在朴家发短信)的时间点
所以在函送书上做出(不可避免处罚)的意见 甚为不公

朴粉马上就扩大解释 (警察湮灭或掩盖证据)
完全没有这一回事
起诉之后所有的证据才会公开
届时朴方才会知道有什么证据
现在都还没公开
怎么会知道哪一个证据被掩盖???

3.
朴方所谓的(A女在朴家发短信)此一证据
其实警察早就掌握且知晓
其一 因为A女的手机是有上缴的
也就是说警察是看过短信之后
才做出(不可避免处罚)的意见

其二 案发隔日A女醒后
留在朴的公寓没有立刻离开其实是合理的
因为事后 A女能问的对象就是朴 没有别人
A女一定跟朴有争执或至少质问过朴 (到底发什么事情??)
我想这也就是朴很快承认生理关系的原因
因为两人一定有言语交锋
A女应该是一边和朴吵架 一边跟朋友发短讯
人在不安的状态 都会想要联络熟悉的人
求安心

我想 (A女跟朴) 的笔录上
一定对这一段(清醒没离开)的互动有所表述

4.
朴方所谓的(A女在朴家发短信)都是案发隔日
并不是案发当时
所以证据力上并不是那么的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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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不是事发过程中发的短信,算什么核心证据。
啊,对于P方来说算是核心证据。除了A女的手机短信,还有无公信力的B的陈述书,好像也没有别的证据。

但是,事后发短信打电话很正常呀。我们在这儿之前已经讨论过遭QJ后受害人的行为方式,从专业的角度讲,最初阶段普遍的行为是身体麻木思维混乱和不知所措。如果不是生性自闭的人,同他人密集的联络反而是证明了A女此时的状态。如果他们两人真是如P所说的两情相悦,此时应该是在卿卿我我吧。发这么多短信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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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fanfen2046 发表于 2013-4-1 11:23
西部警署真的有够搞笑,你都忙着办案,至今还没有送检。却有空上MBC来个送检前的预告。

1.
照理说程序应该是 (通知律师调查结果) (函送检察院) (对外正式发表警察调查结果)
现在感觉是函送之前(警察意见)就先被知晓
或许是朴方律师因其不利的意见很快提了反驳
致使媒体提前知道调查意见
这也是有可能的

2.
至于警察特意上MBC 给独家新闻
这不可能 因为会被贴偏颇的标签
烫手山芋好不容易要丢了 不必自找麻烦

警察只想早早了案
连朴方提的抗议也不想反驳
可见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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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commonsense 发表于 2013-4-1 11:36
又不是事发过程中发的短信,算什么核心证据。
啊,对于P方来说算是核心证据。除了A女的手机短信,还有无公 ...

两情相悦当然是p自己认为的,以为a也和他一样。如果a不报案估计p还是这么认为吧!
至于a当天早上为什么发短信,又为什么滞留那么久不离开"案发现场",a当然会有自己的说法,比如您给她想的这些理由。难不成要承认自己是花蛇?

我不理解的是,既然是堂堂正正的联系,为什么报案的时候要予以否认,说自己那段时间无意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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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P自己认为的就不是两情相悦。

所谓两情相悦是在互动过程中产生的,自己单方面说是不成立的。最近日本柔道冠军和Ohio的两起入罪的强奸案罪犯均自称两情相悦,最后照样被判罪。

A女报案时的笔录,除了警方以外没人知道。你又是怎么知道的A女有否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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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芒果香 于 2013-4-1 13:04 编辑
lisachen4938 发表于 2013-4-1 12:13
1.
照理说程序应该是 (通知律师调查结果) (函送检察院) (对外正式发表警察调查结果)
现在感觉是函送之前 ...


警方都不反驳了,还上媒体告知自己的意见其实也没啥意义。
至于上没上mbc的新闻,也不用争,事实马上就会知晓。
警察想早点结案,我想是肯定的。
警方再没有权利,作为专门调查此案的负责人,总比一个律师的调查权限大。
律师能找到的证据警察找不到,先不说是否故意,无能的标签估计是摘不了的!


哦,之前好像说警察是知道这些信息的。
那就更奇怪了,既然都了解的很清楚,还因为p状提供的这些所谓资料拖延调查时间又是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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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芒果香 发表于 2013-4-1 13:01
警方都不反驳了,还上媒体告知自己的意见其实也没啥意义。
至于上没上mbc的新闻,也不用争,事实马上就 ...

谁说警方没有A女的短信纪录?
A女早就把手机交给警方。
警方不认为这是核心证据
也不是什么新料,所以不理会P方的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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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commonsense 发表于 2013-4-1 13:01
P自己认为的就不是两情相悦。

所谓两情相悦是在互动过程中产生的,自己单方面说是不成立的。最近日本柔道 ...

我都说了是p自己认为了,不过这种想法是他自己太自大了还是a给他了某种错觉我们怎么能知道呢?
我们都是根据新闻来判断啊。
关于报案是a女的说法,当然不排除你说的这种可能。
但是,p状的公开声明第一条是这么说的,我认为不会做这么拙劣的编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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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898398 发表于 2013-4-1 13:12
在朴家A女的短信也可能是朴发的

我能说您这个说法完全不成立么?
a发的不是一条短信,也不是给一个人的,而且有互动。
编造的人不会傻到编造这么高难度并且容易马上被发现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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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果香 发表于 2013-4-1 13:01
警方都不反驳了,还上媒体告知自己的意见其实也没啥意义。
至于上没上mbc的新闻,也不用争,事实马上就 ...

P方拖时间是有目共睹的。每一次P方申请告xx,警方都要走程序作审核。就算已经掌握的资料,来自P方的递交,照样要走程序进行核查。这些难道不要时间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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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晚的过程是这样的:MBC先引用警方的话说:调查结论为:朴某对A某存在强制性性关系,同时对金某也建议起诉。
然后P方之后表示,还没收到警方通报。并且P方律师表态:警方并无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利,所以会等待检方的调查的。
然后P方说11点出声明。后来就发了朴施厚所属表示:对于西部警署没有将核心证据提交检方提出抗议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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