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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antin

“朴施厚强奸门案” 朴施厚和A某双方和解 朴施厚与原老板主动和解遭拒(P.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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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长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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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日日剧拖戏了,编剧不给力,中间都没有设置些小高潮,只有朴律师不断的秀下限,难道要等到我朝李衙内出狱才能看见泡菜警方结案吗?
期待2016金编新戏《太阳的后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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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朴施厚方面反驳性侵指控:原告不似受害者

2013年04月01日15:4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1日电 据韩国《朝鲜日报》消息,“性侵门”男主角朴施厚[微博]因涉嫌强奸演艺女学员A某正在接受警方调查。日前,警方向检方提交起诉意见,可能会移送朴施厚。朴施厚方面31日反驳负责调查此案的首尔西部警察局,称“没有反映我方提供的核心证据,坚持固有立场。请提供‘移送检方意见’的根据。”

  负责朴施厚辩护事宜的律师事务所31日晚以“西部警署无视核心证据的行径”为标题,公开反驳警方立场。当天,西部警署方面表示:“根据对质当事人调查和国立科学调查研究院测谎仪检测结果,综合分析朴施厚和A某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认为朴施厚被判刑是不可避免。预计下周初提交起诉意见,将朴施厚移送给检方。”

  朴施厚方面首先称,A某在自称神志不清的时间里,通过手机聊天工具进行了38次通话,所以A某自称神志不清是在说谎。朴施厚方面提供的核心证据是,A某与母亲、熟人B某和不明身份的3名男子的聊天记录。

  其次又称,原告A某性关系后行为异常。朴施厚方面说:“如果按A某的主张是‘被两次强奸’,那么她应该立即向熟人求救。但她事后2至3个小时内一直停留在清潭公寓。客观分析A某被强奸的说法显然站不住脚。”

╭*歷史不能遺忘,經驗必須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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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长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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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朴这样破斧沉舟,就是赌未来朴还能重返演艺圈,不甘心做一个平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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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sachen4938 于 2013-4-1 19:17 编辑
commonsense 发表于 2013-4-1 18:10
有一个问题,你说在法院判决前都可以庭外和解。

如果在检方提出公诉之后,还能私下和解吗?


1.
要先搞清楚一些定义
(公诉) 被害人不提告 警察也要查下去 例如杀人
(告诉乃论) 不告不理 就算提告也可以中途撤销
(刑事)也就是坐牢
(民事)是赔钱给被害人 但是不用坐牢

根据法律规定朴施厚QJ案
A女可以打 (刑事)和(民事) 两个官司

2.
在韩国QJ是(刑事) + (告诉乃论)
刑事官司: 不告不理 就算提告也可以中途撤销
民事官司: 目前A女没有提告朴民事责任 但以后如果A女愿意 她随时可以追加民事 若是成立 法官会判定朴得赔多少钱

现在A女和朴是打刑事官司
并没有进展到民事官司的部分

2.1
假设(现在和解)朴会给A女一大笔钱
然后律师会让A女签一张和解书
对QJ案放弃主张(刑事)(民事)的权力
等于 (A女撤告 朴不必坐牢) (以后A女也不可以提民事告诉跟朴要钱)
整件事情就落幕

2.2
和解不成 且最后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朴无罪
换言之 朴就是(刑事官司胜利 不必坐牢)
这种情况之下
A女就只剩下打(民事官司)一途
如果胜了 就能跟朴拿一笔钱
败了 就啥都没有

3.
重伤害 例如砍断被害人的一条腿
被害人可对加害人提告 (刑事) (民事)责任

重伤害是(刑事)+(公诉罪)被害人不可撤告
但如果达成(民事和解)也就是加害人给被害人一笔钱
刑事方面 法官通常会判轻一点
本来加害人需要坐牢6年
因为和解也许变成3年

4.
刑事就是坐牢 也就是犯罪纪录 所谓的前科
家世清白也就毁了
民事 定义为纠纷
给钱了事 不是犯罪 清白无虞

A女现在是刑事QJ案的受害人
个人隐私是受保护不可公开
但如果以后打(民事官司)即便是因为QJ案才衍生的纠纷
A女的隐私并不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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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ommonsense 于 2013-4-1 19:41 编辑
lisachen4938 发表于 2013-4-1 19:07
1.
要先搞清楚一些定义
(公诉) 被害人不提告 警察也要查下去 例如杀人


首先谢谢你的科普。

对于此案我至今的理解是

此QJ案并非A女同P之间的官司,
A女在此案的身份是受害人,如果开庭可以出庭作证
送检之后,如果检方研判证据充足,将由负责检察官提出公诉,该检察官即为公诉人
案子是在公诉人和P方之间进行

作为公诉案之后,就不可以庭外和解了。

当然,如果检方研判证据不足,则另当别论。
以上说法不涉及A女是否作民事诉讼
且以在成为公诉案之前未达成和解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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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commonsense 发表于 2013-4-1 19:27
首先谢谢你的科普。

对于此案我至今的理解是

1.
公诉案 起诉之后确实不可撤告
只能由法官判定 (有罪) (无罪)
但朴施厚QJ案是(告诉乃论)
未定罪之前任何时间点都A女可撤告

2.
朴方律师态度这么强硬
可能是想 和解需要很多协商 实在太累
干脆把A女逼到一个角落让她自己撤告
没想到A女在质疑和抹黑之下 挺了过去
现在朴方要回去协商和解 难上加难

除了朴施厚本人后悔 朴妈大概也把肠子都悔青了
她自己低估情势 开出笑死人的1亿韩元 导致协商失败

朴方的姿态实在都摆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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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lisachen4938 发表于 2013-4-1 19:41
1.
公诉案 起诉之后确实不可撤告
只能由法官判定 (有罪) (无罪)

我也有同感,
直觉是朴妈在其中很多决定上作定夺
而且朴妈的态度比较强势
连大状也不免要作些妥协
当然,这只是个人的感觉

朴状的许多做法实在让人跌眼镜
不免会产生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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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本我也是單純看看熱鬧對雙方都沒啥感覺的,但是朴方一再洩漏女方資料的這種作法,實在讓我這路人也覺得很反感............
不管如何,既然已經交由司法而且還在審理中了,憑什麼就這樣洩漏對方資料?
就算不是因為官司,個人資料是可以這樣不經同意就隨便公開給大眾嗎??
最後關於朴方昨天公開的資料我也感到很疑惑,女方不是已經交手機了?手機裡的任何通訊記錄相信警方老早掌握到了
既然這樣,朴方昨天那一招是怎樣?感覺多此一舉,而且為什麼他可以查到女方的通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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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nana_y 发表于 2013-4-1 19:53
原本我也是單純看看熱鬧對雙方都沒啥感覺的,但是朴方一再洩漏女方資料的這種作法,實在讓我這路人也覺得很 ...

朴方律师公布A女的个人隐私 确实违法
但是现在问题卡在
受害人A女没有出来控告朴方律师
所以大家也只能骂一骂 没啥实质作用

而且就算现在A女告朴方律师
只是出一口气而已
隐私都已经泄光了 也无法挽回
不如等QJ官司到一个段落上轨道 再来谈其他
反正到时候该怎么处理 就怎么处理
QJ官司才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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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lisachen4938 发表于 2013-4-1 20:06
朴方律师公布A女的个人隐私 确实违法
但是现在问题卡在
受害人A女没有出来控告朴方律师

A女律师回应过这个问题,对于P方律师的这种行为是有意识到,不过暂时不予一一回应,应该是等待QJ案告一段论后再行整理吧。
个人以为这才符合一个案件的正常走向。
高调牵扯媒体各种爆料各种虚张声势,真不知是在办案还是在拍PC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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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lisachen4938 发表于 2013-4-1 20:06
朴方律师公布A女的个人隐私 确实违法
但是现在问题卡在
受害人A女没有出来控告朴方律师

也是!與其搞口水戰,不如好好想對策才有實質效果,所以說沉住氣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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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news.nate.com/view/20130401n32463
首尔体育新闻报,西部警署1日上午表示测谎仪测试结果显示A女调查结果为“真实”,K某调查结果显示有“说谎反应”。
西署警方并表示:提问内容在国立科学搜查研究院指定的,所以我们不能详细了解。测谎结果作为证据之一,也仅作为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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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lisachen4938 发表于 2013-4-1 19:41
1.
公诉案 起诉之后确实不可撤告
只能由法官判定 (有罪) (无罪)

如果法院判决前任何时间均可和解
就不难明白为何P大状不积极促成和解
送检之后即可对案情有更全面的了解
而且在官司进行中走到死胡同再谈和解也有机会

可是在黑A女的同时是否应该给自己留点后路呢?
大概是亢奋过度失去了直感
或是认为任何时间钱都是一样的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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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sachen4938 于 2013-4-1 21:17 编辑
commonsense 发表于 2013-4-1 20:21
如果法院判决前任何时间均可和解
就不难明白为何P大状不积极促成和解
送检之后即可对案情有更全面的了解 ...


朴方律师态度强硬的做法
也不能说有错
因为QJ案很难入罪
如果是一般没名气的人犯下QJ案
确实等到起诉后 看有啥证据 再谈和解比较不吃亏

但朴施厚不一样
一但(起诉)就整个演艺事业玩完了
就算以后法官判刑事上无罪
他只是免于坐牢而已 而其他的全部都输了
我认为朴方律师没有考虑到(朴的处境)
而朴现在又没有经纪公司替他考虑到这一个层面
换言之 有人去帮他拉住冲动的律师

律师就是应该专心打官司
至于(字母人)(某黑A女) (漂白朴)
这些PR都是应该出自经纪公司
结果现在让让律师掺和着做这一些
律师的属性本来就是 (一直打一直打) (打到对方无招架的能力)
导致下手过重 难以挽回

自己的弟弟当经纪人
虽自己人很能信任 但毕竟不是专业
哎 专业的东西还是要交给专业的人打理
不然 不出事还好 一出事就是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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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长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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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光凭这一点,A女就算输了官司,也值得大家同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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