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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antin

“朴施厚强奸门案” 朴施厚和A某双方和解 朴施厚与原老板主动和解遭拒(P.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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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朴施厚方面:“性侵门”原告行为不似强奸受害者

朝鲜日报记者 Heo Ja-geong (2013.04.01 12:14)

“性侵门”男主角朴施厚因涉嫌强奸演艺女学员A某正在接受警方调查。日前,警方向检方提交起诉意见,可能会移送朴施厚。朴施厚方面31日反驳负责调查此案的首尔西部警察局,称“没有反映我方提供的核心证据,坚持固有立场。请提供‘移送检方意见’的根据。”

负责朴施厚辩护事宜的Purme律师事务所31日晚以“西部警署无视核心证据的行径”为标题,公开反驳警方立场。

当天,西部警署方面表示:“根据对质当事人调查和国立科学调查研究院测谎仪检测结果,综合分析朴施厚和A某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认为朴施厚被判刑是不可避免。预计下周初提交起诉意见,将朴施厚移送给检方。”

朴施厚方面首先主张,A某在自称神志不清的时间里,通过手机聊天工具“Kakaotalk”进行了38次通话,所以A某自称神志不清是在说谎。朴施厚方面提供的核心证据是,A某与母亲、熟人B某和不明身份的3名男子的“Kakaotalk”聊天记录。

其次又主张,原告A某性关系后行为异常。朴施厚方面说:“如果按A某的主张是‘被两次强奸’,那么她应该立即向熟人求救。但她事后2至3个小时内一直停留在清潭公寓。客观分析A某被强奸的说法显然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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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news.nate.com/view/20130401n19523

  有关方面向正在接受警察调查的性暴力嫌疑人朴时厚的法律代理人purme提出了人权侵害的批评。purme在此前暴露了原告a某的名字之后,这次又将a某和a某的母亲的联络方式作了部分暴露。在purme向媒体提供的资料中,a某的手机号码的最后四位和a某的母亲手机号码后4位暴露无遗。号码的其他部分也可以凭数字的形状进行猜测。

  人权联带事务局长吴昌翼说:“应通过调查和审判判断是否罪,但在此之前purme方面反复通过媒体游戏确保有利面貌。这种事情绝不可取。”

  性暴力咨询所、韩国女性民友会的郑京活动家也对向外公开部分原告隐私信息的“媒体游戏”表示担忧。她表示,手机号码甚至类推的个人信息可以公开的是恶意的想法。”并称:“此前已泄露了控诉人的身份,扩大到其家人是更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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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落衣红莲 发表于 2013-4-1 16:27
http://news.nate.com/view/20130401n19523

  有关方面向正在接受警察调查的性暴力嫌疑人朴时厚的法律 ...

终于听到了一点正义的声音了,我还以为韩国的情况不同,是可以乱来的,是可以为了己方的利益随便玩弄媒体游戏而后偷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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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先不管朴 有罪沒罪..我光看上面新聞 P方大狀 向媒體 曝光A某 身分還曝光A某 家人手機號碼後四碼..我都覺得 他家大狀  真夠下作及無恥..
真的是 丟光 律師的臉面了吧..
不知道 能不能告..
不管如何 在判決還沒下定論以前..
在 大眾 或是法律 層面來說..A某 都是受害者無疑..
也許 P覺得 是A某 栽贓 陷害..
那他就該提出 證據 證明 他是被A某陷害的證據..
證明 他沒做過這事的證據...
現在一直向A某潑髒水  然後曝光A某身分..企圖轉移輿論注意力..只會做這種 不入流的手段..
說真的..就算 到最後 做出朴無罪判決..
我也只會覺得 這兩人 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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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fanfen2046 发表于 2013-4-1 14:34
警方目前表态:那个不算核心证据。要称得上核心证据的必须是两人发生关系时不存在强制性的证据。而P方的短 ...

1.
警察的说法没有错
如果今天A女在朴家发短讯的纪录
是当天晚上案发当时而非隔日
那确实是(核心证据)
因为证明她意识清楚 没有被限制活动 可以对外求救
但是现在现在朴的律师拿了一个(案发数小时)之后的纪录
说是(核心证据)证据
实在太扯了

2.
我记得之前只有网友质疑为何案发之后A女在朴家待了这么久
但至于朴的律师说 “A女之前主张她自己在朴家(全程)意识不清”
这说法是今天第一次听说

其实没啥好纠结的因为笔录上一定会有纪载
而目前A女的笔录只有(A女)( A女律师)(警察) 这三方知晓
所以朴方律师也无法确定
之前A女是不是跟警察说过她(全程)意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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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落衣红莲 发表于 2013-4-1 16:27
http://news.nate.com/view/20130401n19523

  有关方面向正在接受警察调查的性暴力嫌疑人朴时厚的法律 ...

这么严重的违规违法的行为终于受到重视了。

一直感到纳闷,为什么P的大状向媒体透露A的身份资料这样作法会被无视,既违反职业道德也是触及法律的行为,原本不太相信P大状会犯这种违反基本常识的错误,还以为是媒体误传。没想到居然一再故伎重演。

P状一直是很高调,从始至终对警方也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态度,还可以"要求警方立即向检方提交基于常识的起诉意见"。

说得难听一点,P状一再披露受害人资料的作法是明知故犯的下作的流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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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韩国性暴力特别法《性暴力犯罪的处罚及对受害人保护的法律》制定于1994年,1997年修订,共4章37条。该法旨在预防与处罚性暴力犯罪,保护受害人,维持国民身心健康和社会秩序。
    该法规定, 为保护遭到性暴力袭击的受害人,调查与审判员不能泄漏被害者姓名、地址、年龄、职业、外貌特征等能够猜测受害人身份等各项内容,以及被害者的照片。为保护性暴力受害人的个人隐私,以及不影响其家庭和睦,此类案件既可以非公开审判,也可在法院以外的场所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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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CAT2013 发表于 2013-4-1 14:54
就像是你也只能根据新闻来判断一样。MBC得到的肯定也不是警方的官方声明,那就不能代表警方的官方立场!还 ...

1.
究竟是谁提前泄密给媒体
关于警方在函送书上表态
衡量证据后(朴 无法避免处罚)的意见
不知道

反正有三种可能 (警方) (A女) (朴方)
朴方说没有收到通知
那就剩(警方) (A女) 有泄密的可能
但不管如何
就关系人的事后的反应看来
警察的表态是事实 而不是无中生有

2.
警察于函送书上的表态有三种可能
(对朴不利 A女有利) (对朴有利 A女不利)
(表明警察无法判定 鉴请检察院自行认定)
现在警察表态(朴 无法避免处罚)的意见
对朴是非常不利的
虽说最终还是要看检察官是否起诉
但确实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价值

除非有其他证据再次显现
否则被起诉的机会已经是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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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紫丁香 于 2013-4-1 23:38 编辑
落衣红莲 发表于 2013-4-1 16:27
http://news.nate.com/view/20130401n19523

  有关方面向正在接受警察调查的性暴力嫌疑人朴时厚的法律 ...


而且这次共开的不仅仅是受害人A女的电话,还包括受害人家属A女母亲的电话。
看到本楼前面新闻转贴的信息明细,图里划掉号码的手法很粗略,可以凭数字形状猜测排除筛选,约等于是直观的暴露了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的联系方式。
作为律师如果说之前那次向媒体公开A女姓名及电话还可以牵强的说是无意的,此次呢?一而再再二三的装无心无意无辜么。这就是P方律师的职业素质。



http://news.nate.com/view/20130401n19523

  公开受害者身份,有可能违反现行法律。


  法律界也这样的“媒体游戏”存在问题的进行分析。一位法律界相关人士,说:“有可能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对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特例法。”并表示:“违反时,有可能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百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实际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特例法第22条(受害人的身份和私生活秘密泄露禁止)和第43条(处罚)中,性暴力犯罪的调查或审判或对此负责的受害者的参与人,能够掌握了特定的人力事项和隐私问题的,禁止公开或泄漏秘密。推翻了这一日程时,也会受到处罚的规定。


  但是对这个问题,a某的律师金琇晶在之前的通话中表示:“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不过暂时不会一一对应,认为这是最好的。”


《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的仔细察看


  国家法令信息中心透露,在此次情况可以适用的法令为第2章第22条和第4章43条。内容是如下。


  第2章 性暴力犯罪的处罚及程序等特例


  第22条(禁止泄露受害人的身份和私生活秘密)

  ①性暴力犯罪的调查或审判介入者,或对此负责的公务员,禁止将受害者姓名、年龄、地址、职业、相貌及其他可以掌握的资料和照片等公开或向其他人泄露。


  第4章 处罚
  43条
  ②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款
  1.违反第22条第一项或第2项规定的禁止泄露受害人的身份和私生活机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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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1.
警方把所有材料函送检察院 警方就没戏了
检察官在阅卷后会择日召开(侦查庭)
也就是传唤 朴 A女 金 三人到检察院

A)检方会根据警察所提供的证据 询问一些细节
B)问三人 有没有什么想补充的说法或证据
B)最后问 可有意愿和解

若是没有意愿和解
检察官会就 (警方提供的证据) (侦查庭笔录)
这两项东西决定是否起诉
请注意(侦查庭笔录)不是警局笔录
警方的证据里已经包含警局笔录

2.
如果朴方(强而有力) (核心证据)
是那一份完全无用的(A女短讯时间记录表)
朴方应该就是 (可以拿的 都已经尽出)
没有其他证据可以拿出来了
检察官大概也没有什么可以调查
一个月之内应该就可以决定是否起诉

只要不和解
依照目前证据看下来
朴被起诉的机会很很大
一旦起诉朴就玩完了

3.
法院没有宣判之前
任何时间点都可以和解

4.
朴的律师太凶了
对待A女的方式是把和解的路都斩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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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究竟遭QJ后受害人通常是怎样的行为方式?
3月27日天涯有帖讨论过此事。转来供参考

~~~~~~~~~~~~~~~~~~~~~~~~~~~~~~~~~~~~~~~~~~~~~~~

  今天新浪的一条新闻,头版,广东一17岁女生被9个人轮奸,回去后竟然是去上网,上网的时候告诉了同学,同学告诉了父亲,父亲再告诉那个女生的爸爸,然后才去报案。
  那9个人已经抓了7个,还有两个在逃。
  忽然就想到了朴案,案发后当事人到底在想什么,真的没法用常理去想。但不符合常理未必就不是强奸。
  -----------------------------
  身体麻木、思维混乱和不知所措其实是最典型的 RTS (rape trauma syndrome, 性强暴伤害综合症) 的行为方式。下面各项是在事发后最初阶段受害人通常的行为方式,可能其中一项或几项。(摘自维基)

  Behaviors present in the acute stage can include:
  Diminished alertness. (警觉力下降)
  Numbness. (麻木)
  Dulled sensory, affective and memory functions. (感官,情绪及记忆功能迟钝)
  Disorganized thought content. (思维混乱)
  Vomiting. (呕吐)
  Nausea. (噁心)
  Paralyzing anxiety. ( 麻痹性焦虑)
  Pronounced internal tremor. (明显的体内颤抖)
  Obsession to wash or clean themselves. (自我清洗强迫症)
  Hysteria, confusion and crying. (歇斯底里,混乱,哭泣)
  Bewilderment. (恍惚迷离)
  Acute sensitivity to the reaction of other people. (对他人反应突发性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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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就不能发短信?多少人喝多了妙语连珠妙笔生花,李白的绝妙诗篇可都是这么产生的
朴状从哪里知道警方未把15日上午A的通信内容录作证据?
朴状一再报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姓名电话,不惜赌上面脸甚至可能为此案获罪的行为,不是比A的行为更不合常理?
第一次见到这样强势、高调,牛逼的强奸嫌疑人,硬是把A逼成了烈女,把警署逼成了坚持正义,敢于直言的模范公朴,把朴状逼成了只会揭人老底的下贱小人,朴的魔力大无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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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lisachen4938 发表于 2013-4-1 17:51
1.
警方把所有材料函送检察院 警方就没戏了
检察官在阅卷后会择日召开(侦查庭)

同意。

一直认为和解是伤害程度最低的解决方式。
还一直以为P状的种种作为是为了私下和解拖时间。
现在才知P方真的选择破釜沉舟。
对朴来讲真的是很危险的选择
至今还是疑惑为什么要作这样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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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个问题,你说在法院判决前都可以庭外和解。

如果在检方提出公诉之后,还能私下和解吗?

很多国家不允许私下了结公诉案,因为是关系到国家法制社会治安的案件。
不知韩国法律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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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avabird 于 2013-4-1 18:24 编辑

朴方律師繼續玩火吧!!!
還以為韓國社會奇葩到這種地步, 強奸嫌疑人方竟可以對媒體公開對方的身份資料,
然後整個社會默不吭聲的, 這下總算有人出聲譴責了.

早就說了朴方這種一直在媒體抺黑對方的態度, 絕對不會是打算要和解的態度.
哪個受害人會在這種情況下答應和解?

朴方大律師可能是很有把握自己的客戶不會受到任何法律制裁, 所以拼命在媒體上做
足了讓他將來有機會重返演藝圈的準備. 但他的手段實在是太過了, 容易引起反效應
的, 且這把火小心燃到自己身上來了, 朴方大律師最好收斂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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