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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antin

“朴施厚强奸门案” 朴施厚和A某双方和解 朴施厚与原老板主动和解遭拒(P.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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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commonsense 发表于 2013-4-1 13:16
P方拖时间是有目共睹的。每一次P方申请告xx,警方都要走程序作审核。就算已经掌握的资料,来自P方的递交, ...

走程序可以理解啊,但是时间是不是太长了点?
22号提交的资料,到29号还不能出结论。
如果之前我还认为p方不够配合警方,那么看看现在警方的表现。
我认为p状的做法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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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芒果香 发表于 2013-4-1 12:49
两情相悦当然是p自己认为的,以为a也和他一样。如果a不报案估计p还是这么认为吧!
至于a当天早上为什么发 ...

我并没有给A女什么理由,只是解读她事后的行为方式。而这样的解读之前已经说过,而且得到你的认同。这才过四天,你就忘记自己说过的话,立场随时转啊。

说A女是花蛇,我也想知道你有什么真凭实据。不妨说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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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芒果香 发表于 2013-4-1 13:20
走程序可以理解啊,但是时间是不是太长了点?
22号提交的资料,到29号还不能出结论。
如果之前我还认为 ...

P状作为P的律师,为P积极争取利益当然可以理解。也没有人说不理解呵。

时间是不是太长了点?
一不知道警局到底要处理资料和申请的数量,二不了解警方内部运作的实际程序。
我们只知道被爆料的那些,谁知道还有没有别的?
而且,你知道B的陈述书有多少页吗?警方需不需要核实呢?
P方告两间媒体和要求上级机关监督西署也就是几天前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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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芒果香 发表于 2013-4-1 13:01
警方都不反驳了,还上媒体告知自己的意见其实也没啥意义。
至于上没上mbc的新闻,也不用争,事实马上就 ...

帮你厘清一下状况

1.
所谓案发后A女在朴家清醒时所发的短信时间纪录
不是(今日)朴方才提供给警察的
也不是(前几日)朴方提供给警察因而导致延后将材料送检察院

延后送检察院
应该只是警察来不及备妥所有材料
例如 证据要编号 短讯内容要做成白纸黑字的译文
这是一件大工程 确实需要时间

2.
更早之前朴方申请对A女通讯纪录(保全证据)
当时 朴方就有此(A女在朴家清醒时发的短信)材料
换言之 当时朴方申请是 A女(全部)的通讯纪录
包括 电脑聊天文字纪录 手机通讯纪录 这两大项
这是法律正常程序 没啥了不起
朴方的律师没有非常神通广大

不过关于A女手机或短讯
朴方只知(几点几分打给谁) (打了多久)
至于内容则是一无所知

3.
警察手上有的纪录也不是朴方提供的
必须来自第3方公正单位
所以直接跟手机通讯公司要即可 不难
而且应该 朴 金 A女 全部手机通讯都有
换言之A女报案没多久 警察就拿到通讯材料

但A女有上缴手机
所以不但看的到 A女几点几分发给谁短讯
甚至短讯的文字内容都一清二楚

至于朴 金警察只有(几点几分打给谁) (打了多久) (短讯收发纪录)
但短讯内容在手机里
这就是为啥警察要他们手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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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芒果香 发表于 2013-4-1 13:50
当然,你认为西蜀是公平公正的,所以想给西蜀找理由可以很多。
我呢,偏向于相信p方的话,所以呢,认为警 ...

P方有多少作为,警方就要随之作相应的处理和反应,这是他们的职责。
我也认为意义不大。我也从来没认为你所强加给我的"公正公平"之说。
但这是谁造成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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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lisachen4938 发表于 2013-4-1 13:45
帮你厘清一下状况

1.

这个分析挺有质量的!
我其实刚才说的a对自己那段时间的通信内容肯定有一个合理的解释。
显然,这个解释警方是认可的。而且后面a也上交了手机,说明这个时段的通讯记录不影响她的主张。
否则,不会不改调查结论。

我质疑的两点:一是a报案时是否也说明了这个时段的情况。如果不说又是为何?
二是现在警方为什么不予反驳?而且还有一种说法是根本对这个证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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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这件案子截止目前都是只有双方的口供,主张截然相反,警方调查一个半月连测谎仪都动用了得不出结论已经很逊,加上初期就有警局内鬼抢镜频频流露不确定案件的内情被投诉,申请搜查现场被拒,西署警局不仅对P方恨之入骨,连对检方也不满至极了!只不过不能奈何检方,也不能提告P方,心里那个憋屈啊。于是既然被投诉过了,那就虱子多了不痒债多了不愁,索性在移交资料之前做点小动作,再在媒体上黑P最后一把,能起到多大作用不管它,反正资料移交以后西署警局就彻底OUT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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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fanfen2046 发表于 2013-4-1 13:19
昨晚的过程是这样的:MBC先引用警方的话说:调查结论为:朴某对A某存在强制性性关系,同时对金某也建议起 ...


1.
如果不是朴方急于否认
那么另一个可能就是A女这边放出风声
因为警察的意见对A女有利

2.
警方确实没有起诉权
关于这一点朴方的说法没有错
就跟测谎一样
虽没有证据力 但有具有参考价值
天秤 往不利朴方倾斜

3.
朴方律师认为A女在朴家清醒时所发的短信时间纪录
是重要的核心证据
警察如果将此一证据考虑进去
绝对不可能得到“综合所有证据 朴某的处罚不可避免”的意见
因此大力抨击警方意见
我觉得还有一点逻辑

但至于 “警察没有将核心证据提交检方”
关于这一点
不知道是朴方律师(确实这么讲)还是(翻译错误)
如果律师真的确实这么讲
那应该要换律师了因为一点法律常识都没有

起诉之后证据才会公开
证据没公开之前
律师怎么可能知道“警察没有将核心证据提交检方”

换言之
A)没有将核心证据考虑进去 所以得到错误的结论
B)没有将核心证据提交检方
是两个不同的东西
而且“警察没有将核心证据提交检方”
就是涉嫌毁灭证据 渎职
是犯法 有刑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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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芒果香 发表于 2013-4-1 13:53
你看不见承认前面的否定词吗?

给你恶补一下中文。

承认即是对事实的确认。

你原文中"A女不可能承认自己是花蛇"
字面的意思就是A女不可能承认她作为花蛇这样的事实。

所以才想知道你有什么根据。
原来不仅随意给别人加以不实之词,自己的中文也不够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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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芒果香 发表于 2013-4-1 14:01
这个分析挺有质量的!
我其实刚才说的a对自己那段时间的通信内容肯定有一个合理的解释。
显然,这个解释 ...

1.
(A女清醒时在朴家发短讯) 这一个疑点
我前面已经说明过了
在笔录上一定会有所交代
而且不只A女要说明 朴是当事人一定也要讲清楚
两人都无法规避

2.
现在争议点是
朴方认为(A女清醒时在朴家发短讯) 这一个证据
实在太强而有力 可直接证明朴的清白
所以警方不应该会有(不可避免处罚)的意见

笑死人了!!
现在是把这个东西当作DNA 来看待吗???
有够没常识

3.
警方并没有不采纳(A女清醒时在朴家发短讯)这一个证据
请注意
朴方只有几点几分的纪录 可是警察是连短讯的(文字记录)都有
证据力比朴方更齐全
而且警方是通盘检视所有(全部)证据
包括 笔录 体检 测谎 短讯 CCTV 才给出(不可避免处罚)的意见

而朴方拿出一个不是东西的东西
然后无限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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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紫丁香 于 2013-4-1 23:43 编辑
lisachen4938 发表于 2013-4-1 14:10
1.
如果不是朴方急于否认
那么另一个可能就是A女这边放出风声


警方目前表态:那个不算核心证据。要称得上核心证据的必须是两人发生关系时不存在强制性的证据。而P方的短信时间都是上午的。言下之意,即便第二次是自愿也不能证明第一次就不是强制,BALABALA

我和你的意见其实是一样的。无论P的测谎结果是如何和警方的移送结论是如何,这两桩新闻根本就不应该被提前公布在媒介上。但是他们却确确实实的发生了。整个过程其实挺蹊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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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p现在又要告媒体了,一会儿告这个,一会儿告那个。方寸大乱,该不是心虚不知如何应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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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lisachen4938 发表于 2013-4-1 14:33
1.
(A女清醒时在朴家发短讯) 这一个疑点
我前面已经说明过了

就像是你也只能根据新闻来判断一样。MBC得到的肯定也不是警方的官方声明,那就不能代表警方的官方立场!还同以往一样是“据警方内部人员透露········”,所以不管现在P也好,A也罢,说什么都可以,唯有警方不能正式说话。因此你可以认为P就是有罪,别人也可以认为A在说谎,别笑得太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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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何必有我 于 2013-4-1 17:13 编辑


跟你学习一下中文

何某承认自己是文盲
字面意思是何某文盲是事实。

为脱盲继续学习

"c某不可能承认自己是猪"
字面意思是
"c某不可能承认自己是猪的这个事实"

学习完毕。看到版主发的消息。
p律师称a某昏迷乃不确实 因期间a某短信聊天数十次。

文盲觉得吧,不昏迷也不能认为是和奸啊?何况是否属实仍待考

再一个是a女反应不符合一般被强奸常态
这个更扯.  有常态. 当然有变态啦。

喔,好像文盲又用错词.   
一说变态似乎在骂人
总之u
非常态反应不能说明a女没有被qj


p方一直在向a女施压
如果a女真是被qj. 我希望她能顶住压力
不论她既往生活态度如何,,她都有讨回公道的权利。
如果a女真的不是被qj
希望她以后能好好过日子。不要被口水淹死也不要再乱折腾了。
你娱乐了我  我一笑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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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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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朴施厚方面‘警方没有反映证据,希望重视常识’

时间:2013年04月01日 10:26来源:韩国通作者:子子

   韩国通报道:韩国明星朴施厚的律师称‘管辖机构西部警察署没有反应核心证据。希望西部警察署向检方提交基于常识的调查结果’。

   日期,韩国MBC电视台曾报道警方将以起诉意见方式把朴施厚案件提交给检方。
朴施厚律师方公开了A某的手机聊天内容,并称‘A某失去意识的主张完全是谎言’。

   朴施厚的律师说‘A某在警方调查中a一贯主张从事件当日 2013年2月15日凌晨1点10分到离开清潭ZAI公寓的2小时之前即2月15日13点为止,自己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但是A某在公寓上午时间段里持续跟自己的母亲、朋友B某、还有身份不详的男人共聊天38次,其中A某的发信就有24次’。

   朴施厚的律师还称‘如果像A某所说那样,朴施厚强行与A某发生2次性关系的话,应该立即向自己的朋友求救才是’‘但是性关系后,A某在清潭ZAI公寓多停留了2~3小时,下午2点40分才离开该公寓。而且A某在上述场所一直与自己的母亲、朋友、还有身份不详的男人持续进行手机聊天’。

   该律师最后称‘从上述客观事实上看,A某所称自己被强奸的主张是有悖于常识的主张’‘我们已经向西北警察署提供上述手机聊天内容,但是西部警察署仍未反应上述核心证据,坚持现在的立场。因此我方要求警方立即向检方提交基于常识的起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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